男子試駕豪車經歷生死劫
眾多豪車,都為消費者提供試駕服務,然而,出了事故,該由誰來埋單呢?
近日,海滄區法院針對一起試駕事故引發的索賠案作出判決,此案對眾多試駕者都具有借鑒意義。
事故 試駕奔馳車 撞上綠化帶
去年11月4日,曾先生和好友一起到廈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試駕奔馳車。
美女銷售員查完證件,拿出一張《試駕賠償表格》給曾先生簽名。隨后在工作人員陪同下,曾先生試駕了C200奔馳車,奔馳在海滄區滄新路。
根據車商提供的試駕過程錄音,事發當時,奔馳的車速很快,一度高達200公里/小時。
剛開始,美女銷售員說:“不要太兇哦!”曾先生回應說:“不會啦,我開車很溫柔。”美女銷售員還說:“碰到那種把試駕車當飛機開的就覺得很可怕。”這時,曾先生已經油門踩到底,并說:“200,能到兩百幾?”
這時,銷售員突然大喊:“剎住!剎住!”緊接著,“砰”一聲,就發生了碰撞。
探因 為避一大坑 撞上綠化帶
試駕的曾先生說,事故路段還沒正式通車,有些地方不平整,在下坡時,他看到前方有一塊擋板,就開始踩剎車。
但他沒想到,路面上有沙子,奔馳車剎車后打滑,沖上綠化帶導致翻車。幸好,安全氣囊及時彈出,他和車上的人才無大礙。
但是,奔馳車撞得很慘。燃油箱、水箱和前蓋變形,前杠、大燈、霧燈、前擋玻璃碎了,鋼圈輪胎、冷凝器、儀表臺、左右大梁等也全壞了。
事后,曾先生才知道,擋板擋在路中間,是因為擋板后面有一個大坑。
經廈門交警部門認定,曾先生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當天,曾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事故協議》,雙方約定,如果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費用,曾先生負責賠償。協議簽訂后,曾先生交了5萬元押金。
官司 五萬元押金 能不能退還?
經查,這輛奔馳車的新車購置價為283504元。根據保險公司的定損報告顯示,事故造成的損失高達25.6萬余元。不過,最終,保險公司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定損協議書》,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車輛損失19.5萬元。
獲悉保險公司賠付后,曾先生要找銷售公司討回自己的5萬元押金,卻遭到了拒絕。銷售公司稱,保險公司賠的不夠,不足部分需要曾先生來賠。
雙方的分歧越來越大。近日,曾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海滄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5萬元押金。
汽車銷售公司也提起反訴,要求曾先生賠償保險理賠差額5.2萬余元、車輛貶值損失4萬多元,還有事故車輛停用期間的損失6萬元。
經審理,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事故車停用期間的損失為3萬元,因此,判決要求曾先生賠償車行3萬元,同時要求車行退還2萬元押金給曾先生。
焦點 豪車貶值 損失誰擔?
近日,受海滄區人民法院的委托,一家司法鑒定所對事故奔馳車的貶值損失進行鑒定。結論認為,該車的實際貶值為41397元。
針對豪車貶值損失,車商認為曾先生要賠償。但曾先生卻說,索賠汽車貶值損失,并沒有法律依據。
據司法鑒定所的工作人員說,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車輛的貶值進行評判,只能根據市場調查后經對比分析作出結論,而本案中的奔馳車,在維修后,車身密封性及車輛安全性能有所下降。根據廈門市二手車市場的報價,碰撞奔馳車的市場價格波動因素值為8%。
法官說法
車輛貶值,索賠沒依據
奔馳被撞毀,能否索賠貶值損失?法官說,在審判實踐中,通常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索賠案件,是不支持賠付車輛貶值損失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損失的賠償范圍主要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損失”,并不包含車輛貶值損失等“無形損失”。因此,汽車銷售公司要求曾先生承擔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不過,在涉案車輛維修的75日期間,產生了停用損失,因為試駕車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車輛,車輛修理期間不能用作試駕車,確實存在停用損失。法官認為,這一部分損失,應由曾先生賠付。
律師提醒
試駕車輛要選投保車
在試車時,應選擇有保險的試駕專用車,這類車都買了保險,如出現意外,試駕者一般無需負太多責任。相反,商品車一般沒辦理保險,萬一試車過程中出現事故,試駕者可能面臨高額賠付。
如果在試駕過程中發生車禍,撞了人,而車輛又沒有投保,那么損失誰來承擔?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其中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當由車行承擔,剩下的損失再由試駕者和車行根據雙方過錯分擔。
專家說法
試駕出車禍損失誰承擔?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也說,目前試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無法可依。但是,汽車銷售商作為專業經營者,理應對消費者的安全承擔基本保障義務,因此,試駕出車禍后,由汽車銷售公司與試駕者承擔共同的賠償責任較為合理。至于分別承擔的責任大小,應考慮過錯以及原因力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判斷。
如果試駕者駕駛技術過關,那么應該看銷售商是否盡到提示、保護等注意義務。如果銷售商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則應該由銷售商承擔責任。如果因試駕者存在過失導致事故的,則損害后果應由試駕者自行承擔。
延伸說法
理賠差額,誰來買單?
汽車銷售公司稱,根據定損報告,事故的實際損失為25.6萬余元,而保險公司最終理賠損失195000元。因此,理賠差額部分,即52095元的損失應當由曾先生來承擔。
不過,在曾先生看來,保險公司已承擔了受損車輛全部的賠付責任,因此他拒絕再多賠償。“事故車是全保的,如果實際損失達到25.6萬余元,汽車銷售公司就不應該答應以19.5萬元來了結。”
法官說法理賠差額,車商承擔
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損失由誰承擔?對此,法官說,汽車銷售公司與保險公司經協商后,約定涉案車輛維修費用按195000元計算,保險公司已全額賠付。雖然汽車銷售公司主張車輛實際維修損失為25.6萬余元,但差額亦系由于汽車銷售公司對自身權利的放棄所產生。因此,銷售公司向保險公司放棄主張權利的部分,這部分差額不能要求曾先生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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