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小孩偷偷到水庫邊游玩。 記者 談星余 攝
海口網12月9日消息(記者 談星余 通訊員 黃燕)王勝明和朋友偷偷進入沙坡水庫捕魚,不幸落水丟了性命。王勝明的家屬認為水庫管理者沒有盡到安保義務,于是將該水庫承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而水庫承包方則認為王勝明未購門票且違規捕魚,拒絕承擔責任。
男子偷進水庫捕魚溺亡
2012年10月27日上午9時許,王勝明與程樂明、譚樂軍三人攜帶充氣皮艇,一起到海口市龍華區沙坡水庫的湖心島上撒網捕魚。剛上島半個小時,程樂明與譚樂軍就發現王勝明失蹤了,兩人趕緊報了警。直到兩天后,王勝明的尸體才被找到。
據了解,沙坡水庫于2006年被海南年豐花梨有限公司承包后,由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經營使用。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在該水庫建立了海口年豐休閑農業觀光園,對外經營垂釣、劃船等項目,其中垂釣每人需10元門票費。而譚樂軍卻表示,當時他們三人進入沙坡水庫時未購買門票,其進入該區域時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也不知情。
對于兒子王勝明的死,其父親王大福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賓館、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王大福認為,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于是訴至龍華法院,請求海南年豐漁業向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7萬余元。
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稱,王勝明等三人違反了水庫相關管理規定,公司在水庫大壩上印刷的《嚴正聲明》以及釘在樹上的警示牌,未經沙坡水庫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可進入本水庫游泳、捕魚等活動,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偷魚者將被重罰。
另外,該公司還表示,王勝明等三人當天沒有購買門票擅自進入水庫,并到水庫中間的小島上抓魚,嚴重違反了水庫管理規定,公司對王勝明之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家屬索賠67萬被拒
對于兒子王勝明的死,其父親王大福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賓館、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王大福認為,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于是訴至龍華法院,請求海南年豐漁業向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7萬余元。
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稱,王勝明等三人違反了水庫相關管理規定,公司在水庫大壩上印刷的《嚴正聲明》以及釘在樹上的警示牌,未經沙坡水庫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可進入本水庫游泳、捕魚等活動,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偷魚者將被重罰。
另外,該公司還表示,王勝明等三人當天沒有購買門票擅自進入水庫,并到水庫中間的小島上抓魚,嚴重違反了水庫管理規定,公司對王勝明之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承包方沒責任
龍華法院認為,事發當天,王勝明等三人并未購買門票,與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之間未形成有償服務合同關系,且王勝明等三人在未經該公司任何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攜帶充氣皮艇進入湖心島撒網并下水捕魚,三人的行為已違反了該公司對水庫垂釣區及進入庫區活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實際超越了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的范圍,因此,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不應承擔對王勝明等三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法院查實后認為,因為事發當天刮臺風,而王勝明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在強臺風暴雨天進入水庫的高度人身危險性,仍然無視嚴禁下水的安全警示牌撒網捕 魚,其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故因其本身過錯所造成的后果不應由海南年豐漁業有限公司承擔。
2013年9月2日,龍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大福的訴訟請求。對于法院判決,王大福表示不上訴。
(案件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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