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14日消息(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陳松松 蘇銘)海口兩男子許某和吳某兩次持槍入室搶劫多名女子,2013年10月18日,瓊山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許某(男,現年29歲,海南省海口市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吳某(男,現年29歲,海南省海口市人)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了解,2012年12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許某、吳某經商量后持一支小口徑手槍到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尋找目標伺機作案。在瓊州大道某發廊看到屋內只有3名女子遂闖入屋內,許某拿出槍支對3名被害人進行恐嚇并毆打被害人陳某,然后兩人動手對3名被害人強行搜身、搜包,搶走吳某等3人手機各1部,搶得現金共計人民幣1640元。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3名被害人被搶劫的手機價值共計1489元。
2012年12月18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許某、吳某攜帶一支小口徑手槍經過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某小賣店,看見被害人柳某戴有金項鏈,被害人胡某戴有金手鏈,床上有個掛包,便沖進屋內搶走柳某黃金項鏈一條,胡某黃金手鏈一條、紅色掛包一個(包內裝有手機一部、現金人民幣104.5元等物)。兩人得手離開小店后被群眾發現追趕,許某開槍將追趕的黃某打傷,現場群眾將許某抓獲,吳某逃脫。
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柳某被搶劫的千足金項鏈(10克)價值人民幣4171元,胡某被搶的千足金手鏈(12克)價值人民幣5005元,手機價值人民幣501元。經海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許某攜帶的改制雙管小口徑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具有致傷力。
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吳某在其父陪同下至海口市公安局文莊派出所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持槍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910.5元,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吳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減輕處罰。遂對兩人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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