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雙重標準看人定罰?》新聞追蹤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通訊員/王創輝)去年11月,下壩坊居民詹氏父子的房子收到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其拆除自家的房子,認為對方執法有失公平的詹氏父子一紙訴狀將市城管執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撤銷前述決定書。(詳見2013年4月25日、9月13日《南方日報·東莞觀察》)。昨日,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定市綜合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未能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責令相對人執行內容亦不明確,判決其撤銷相關《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不服拆除決定兩度告上法庭
東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發現萬江區壩頭社區下壩坊居民詹某培在下壩坊215號房屋北側有一新建筑正在施工,已建基礎,正在砌墻。該建筑為詹某穩所建私房,但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當日,城管執法人員向詹某穩發出《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2012年11月23日,市綜合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詹某穩于2012年5月7日在萬江壩頭社區下壩坊215號房前河堤邊進行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興建房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責令詹某穩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詹某穩不服,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市綜合執法局作出的上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對此,詹某穩仍不服,遂向東莞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東莞第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詹某穩的訴訟請求。后詹某穩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東莞中院。
城管仍可依法決定是否再次限期拆除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詹某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在萬江區壩頭社區下壩坊215號房屋前建設房屋,市綜合執法局依照規劃部門的意見認定詹某穩建設房屋占用規劃及現狀中的路網,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從而對詹某穩作出限期拆除命令,實體處理于法有據。
但是,東莞中院同時認為,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命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告知相對人相應的救濟途徑等。而從現有證據來看,并未顯示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將對詹某穩在萬江壩頭社區下壩坊215號房前河堤邊建設房屋進行立案的情況告知詹某穩,亦未有證據顯示市綜合執法局將認定詹某穩存在違建事實的情況告知詹某穩。
考慮到建設行為的持續性,市綜合執法局在未對應拆除房屋四周情況及面積在拆除決定書中載明的情況下,僅以發現詹某穩建設房屋的時間確定應拆除范圍,該拆除決定書缺乏明確可執行的內容。
基于上述兩點,東莞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定,市綜合執法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東綜執限拆字[2012]第06-0007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應予判決撤銷。
針對這宗案件在社會上引起的廣泛關注,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解讀稱,市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雖然因程序上的原因被撤銷,但因詹某穩未取得規劃許可,在規劃及現狀為路網的土地上建設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市綜合執法局在判決生效后仍可以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決定是否發出限期拆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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