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公款浪費入罪當慎重。
正如某些論者所指出的那樣,粗線條的法規,不應該過度介入“細膩”的生活細節。公款吃喝浪費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擊,但將其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卻太過了,在現實中也很難操作。
首先,浪費的標準不容易明確。在現實的公務接待中,什么樣叫浪費,浪費到什么程度才構成犯罪?很難界定。
其次,治理公款浪費,缺的不是制度,也不是刑罰,而是制度的有效執行。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免職、降級、開除等黨政紀處分,只要能得到嚴格執行,足以讓貪吃揮霍、浪費公款的官員望而卻步,足以讓浪費公款的人付出足夠的代價,何必用刑罰呢?
最后,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和文化傳統。公款吃喝浪費行為必須堅決反對,但客觀地說,這在我國官場上有著源遠流長的傳統。任何一種淪為社會現象的問題,其產生肯定有其“問題之流”與“問題之源”的兩大方面,光治“流”而不治“源”,必然是治理時清澈,治理過后又恢復污濁。“重刑化”只能干預“問題之流”,卻不能對“問題之源”產生根本性作用,不從“問題之源”處下手,問題又會換一馬甲卷土重來。
嚴刑峻法,絕非法治文明的體現,更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靈丹妙藥。刑罰不是萬能的,以之懲治犯罪,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應盡量少使用,謂之謙抑。凡是適用其他制度或法規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就不要將其入罪;凡是使用較輕的處罰就足以達到目的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近年來,我國重刑主義有所抬頭,一遇難題,先想刑法。動不動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正因如此,才會有人建議設立“見死不救罪”、“闖紅燈罪”、“襲警罪”、“包二奶罪”等罪名。這種依靠重刑來治國的思路,恰恰是管理短視的表現,是法治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