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破解行政案件“執行難”,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對此拒不履行,本質上是在抵制法律的施行。如此行為應該受到法律嚴懲。現行法律下,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法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各類判決,刑法還規定了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然而對于行政案件,此前的行政訴訟法僅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顯然這在強度上弱于民事案件。如今,修正案草案明確在行政案件執行中賦予法院司法拘留權,讓訴訟兩方平等地位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不過,草案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相關人員拘留,筆者以為如此模糊的提法并不科學。怎樣才能算是社會影響惡劣?標準如何界定?這看似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踐中,也許會給本來就不強勢的法院帶來難題。
因此,筆者以為在標準上應該采取更為明確的主客觀相結合方式。一方面設定一些客觀標準,如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人身財產損失、遲延履行時間、是否造成惡性事件等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設立法律程序,以合議庭召開聽證會的形式,讓行政機關對為什么不履行生效文書進行答辯。只有能夠履行但怠于甚至抵制文書執行的行為才應當受到法律嚴懲。
現實生活是復雜的,有些行政案件執行難是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亂作為,但也并不盡然。筆者經歷過的一起行政案件就值得深思。母親和兒女共處一戶。原戶主母親死亡后,兒子向派出所提請變更戶主,派出所沒有經過女兒同意將戶主變更為兒子。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這起變更,因為派出所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判女兒勝訴。執行階段問題來了,撤銷戶主后需要重新確立戶主。母親已經銷戶,不可能變更回她,兒女雙方又無法對新戶主達成協議,這就造成判決在客觀上難以執行。可見,行政機關的主觀惡性對于認定是否拘留至關重要。
也有人質疑相關規定只是看上起很美,難以落實,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司法公開制度,要求各法院對所有不履行文書的行政機關都予以公開、曝光,在減少法院暗箱操作的同時,也給法院減少執行難度。二是在公務員法上增訂因此被拘留者的行政處分。三是通過司法解釋,實現與刑事責任有效鏈接,對于情節嚴重的按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處理,對于運用職權妨礙拘留的,還可和濫用職權罪并罰。如此才能使修正案走出“徒具觀賞性”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