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海口市交警支隊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使用期限將順延半年,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使用期限順延至2014年6月30日止,這也讓騎黃牌超標電動車的市民安了心。但有市民則質疑一部還沒有廢止、也沒有正式修訂公布的地方法規,市政府是否有權力修改?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工作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認為,延后半年執行,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不是解釋權而是制定修改權。
????????網友質疑朝令夕改影響公信力
????????據了解,《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經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準,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通行保障與通行規定,法律責任、附則5章57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也就是說,不管交警有沒有及時給他們上牌,黃牌超標車都應該到2013年12月31日禁止入市。
????????但根據27日海口市交警支隊的通報稱,經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報海口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對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許可期限順延半年,作為超標電動自行車自行處置過渡緩沖期,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
????????網友“小菜”:“順延超標車使用期限,這也是政府部門順應民意的應變之舉。但《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是從立法層面做出的規定,有法定的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如今還未施行就做出延后的動議,這對法規的權威性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都會產生不良影響。”
????????法制工作者:修改地方性法規必須是由制定法規部門修改
????????一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從業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附則中的第五十六條,指出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如果現在是延后半年執行,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不是解釋權而是制定修改權。那應該是由市人大常委會同意修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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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現在立法技術來說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我們人大常委會開會也是要提前通知。因為按照人大常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兩個月開一次,但是現在都是一個月開一次,也不知道他們能不能排上議程。”該名法律人士告訴記者。
????????對于需要修改地方法規需要走那些程序呢?該名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首先需要政府一個修改建議,建議由市政府的市長辦公會議通過以后,才作為一個立法建議,再報到市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最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列入到議事日程才可以。
????????“總之,這個權限必須劃分清楚。適用的解釋是由市政府來做,這個修改要有人大來做修改,這個是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你延后6個月,這不是行政機關有權來修改的,不管是廢除還是修改,也應該由人大常務委員會。因此我覺得宣布超標電動車禁行延期半年作法跟地方性法規規定不太吻合。”該名法制工作者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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