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民政廳、財政廳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出臺《海南省救災款物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救災款物管理,充分發揮救災款物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辦法》明確了海南省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救災款物來源和使用范圍,救災款物發放對象和補助標準,救災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救災款物采購和發放,救災款物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救災專項工作經費,用于改善民政部門救災交通、通信、災害信息處理以及應急演練、宣傳、業務培訓等日常工作支出。
《辦法》明確,受災市縣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海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對因災倒房戶戶均補助1.5萬元,對一般損房戶戶均補助2000-3000元,對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按每位遇難人員1萬元的標準發放撫慰金。對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性生活安置、旱災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等補助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所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的部分,省級負擔60%,市(縣)負擔40%。
《辦法》規定,受災群眾生活面臨嚴重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難以妥善解決的,可從民政部門接受和掌握的臨時社會救助資金或社會捐贈款中拿出部分資金幫助解決。災區農業、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在災區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對擬出庫發放的救災生活類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尤其要確保食品、飲用水、藥品等在保質期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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