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提高區域統籌區參保居民在一個年度內首次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治療)待遇支付水平,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未成年人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補償3萬元。
記者獲悉,從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海南區域統籌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在一個年度內首次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治療)待遇支付水平:起付標準: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600元。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的,起付線累計計算,起付總額不超過600元。支付比例調整為: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一個結算年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
據了解,在本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中,意外傷害死亡賠付標準為,未成年人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補償3萬元。中藥飲片/針灸/推拿和拔罐等中醫適宜技術的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10%。
同時,居民醫保費用支付實行保底制度,在封頂線不變的情況下,參保居民每次住院醫保費用支付達不到實際醫療費支出的35%時,按照35%的比例給予支付。而在省外異地就醫人員未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非轉診就醫,其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標準按照海南省同級醫院等級標準的50%支付,即一級醫院按45%、二級醫院按35%、三級醫院按30%比例支付。
據介紹,新生兒和大學生的參保政策也有所調整。符合在海南省參保條件且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因病搶救無效死亡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4個月內,其法定監護人可憑新生兒死亡證明到出生地社保經辦機構補辦該新生兒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手續,根據相關政策報銷住院救治醫療費用。
與此同時,在海南省各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在入學當年繳費參保的,自繳費之日起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校期間連續繳費參保的,畢業后仍可享受已繳費參保自然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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