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的“案中案”辦案程序極為蹊蹺,應被查究的,也不該只是辦案人員接受不正當“吃請”。
日前,一則“長春反貪局長海南辦案之旅”的報道,引起廣泛關注。報道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在赴海口、三亞等地辦理長春職工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時,住五星級酒店,乘坐飛機頭等艙,卻由證人(也是利害相關人)郭昆買單。據了解,長春市紀委已對此展開調查。
正值中央推行“八項規定”之際,作為國家司法人員,李曉明接受商人的頭等艙、五星級賓館招待,無疑是頂風違紀,也涉嫌受賄,有悖于檢察官應有的廉潔性。
詭譎的是,雖然李曉明涉嫌違紀很明顯,但涉事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卻堅稱,在此案中李曉明不必回避,理由是,李曉明與當事人齊嶼沒任何親屬和利害關系。但他大概忘了《刑事訴訟法》第28條還規定,司法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也應該回避。
反貪局長從案件利害相關人那里得到不菲“好處”,且“犯罪地”在海南澄邁縣,李曉明卻帶隊直飛三亞。這難道還不屬于法定的“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嗎?檢察人員如果連起碼的“瓜田李下”都不能避嫌,又如何保證司法公平?
另外,這其中“案中案”的辦案程序極為蹊蹺: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此案應由公安立案管轄,而不是由檢察院直接立案;涉案土地在海南,不應由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管轄。還有,“盛情款待”李曉明的商人郭昆,有行賄“前科”,曾涉行賄案但因單位行賄罪的“情節輕微”,得以不起訴。這次他是否又涉嫌行賄犯罪,應被查明。基于這些復雜情況,該案中應被查究的,不該只是辦案人員接受不正當“吃請”。
禁令當前,作為反貪局長的李曉明公然接受案件利害相關、有行賄“前科”者的吃請、買單,無疑是知法犯法;面對輿論監督,涉事檢察院方面還能振振有詞,找出不用回避的理由,真不知其置法律尊嚴于何地?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強調:要堅決清除政法系統的“害群之馬”。希望有關方面也能就此案,以依法追責、絕不護犢的姿態,給公眾一個明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