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3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新浪網獨家對話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軒,為網友解讀“兩高”報告,以下為采訪實錄。
高院報告更多回歸司法本身
今年的高院報告,多多少少還是有點讓人失望的。我們以為畢竟是換屆之后最高法院新任院長的第一次報告,并且對比之前去年已有很多新的改革舉措,包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的“司法改革內容”,所以我們想新人是否有新作風,尤其是經過一年的沉淀后,報告會不會有新的風格。但現在看來,這個報告還是相對比較穩健,更多是延續了過去幾年的固定模式,包括框架結構甚至段落標題、某些措詞和用語,和去年的工作報告差異并不大,并沒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報告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一年的情況也缺乏必要的概括和總結。
當然畢竟去年是改革之年,報告亮點也有很多。首先,在司法理念、指導思想方面,這次報告和往年報告有明顯區別,如不再提“三個至上”或者“能動司法”等帶有標志性的口號,更多是提“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公信力”等與司法本質相關的內容。這種改變,我想還是涉及到過去一年司法理念的積極轉變,也標志著新時期的司法思路和過去一段時期以來以“維穩”掛帥等擺在第一位的指導思想相切割,更多是回歸司法本身,強調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強調司法改革的重要性,特別提到司法公開等改革措施。
第二,報告不像過去那樣回避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冤假錯案的問題。應該說這次報告對平反冤假錯案作了濃墨重彩的表述,甚至特別提到了去年廣為社會關注的浙江張氏叔侄改判無罪的案件,而且第一次公布了無罪判決的數量。可以說,司法機關也在正視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表現出勇于糾錯的積極傾向。
報告對司法腐敗現象避重就輕
報告存在的不足首先表現為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的表述和剖析不足,對我們面臨的司法難題或者司法頑疾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當前,當事人、律師和人民群眾感到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比較普遍比較嚴重,但在報告中只用幾句話來解釋或者提到這樣的問題,而沒有對這樣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以及采取什么樣的有效方式進行根治。例如,我們在報告中看到,法院被查處的違法違紀的干警才381人,而追究刑事責任的才101個。這個數據,和我們切身體會到的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是有距離的,和不少法院動輒爆發窩案、串案的情況是不吻合的,那這里面是否存在著該追究的而沒有追究的問題?是否存在選擇性司法的問題?總之讓人不免生疑。
毫不夸張地說,當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程度已經發展到了人民群眾容忍的底線,但報告顯然對此有些輕描淡寫,一筆帶過。我們希望法院盡量把工作做在平時,真正在每個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這樣也不至于在做工作報告時避重就輕或者諱疾忌醫。
冤案持續發生 錯案追究機制落實不力
在冤假錯案問題上,我們看到報告主要是講我們平反取得多少成績,但事實上,社會上普遍關注的一些疑似冤案,迄今為止都沒有得到再審或復查,甚至有些輿論普遍認為最高法院不應該核準死刑的案件,比如湖南的曾成杰案、遼寧的夏俊峰案、江蘇的洪志玲案,最后都是在去年匆匆核準死刑。又如聶樹斌案,現在遲遲未啟動再審程序,甚至河北省高級法院的院長說王書金案一旦了結,聶樹斌案就不用再審了,這種缺乏邏輯的結論,讓人覺得不可理解。司法標準必須統一,選擇性平反意味著選擇性公正,這和部分案件選擇性公開一樣都是司法之弊。
所以這就導致非常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我們大張旗鼓地平反冤假錯案,但另一方面全國各地冤假錯案還在持續發生。與其拿出那么多精力去平反冤假錯案,為什么不能在每個個案中保證司法公正、讓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還有律師作用發揮的問題,報告進行了正面肯定,說高度重視律協、律師反映的問題,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職。但很多辯護律師普遍呼吁或者千方百計希望最高法院關注的冤案,在最高法院始終得不到有效回應,我想這方面的問題恐怕是報告有意無意忽視了的。
平反冤假錯案,還應該同時進行嚴格的錯案追究。但現在看來即使部分冤假錯案有了平反結論,有了蓋棺定論,我們也很少看到當時的始作俑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員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責任追究機制落實不力,就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進一步泛濫。
司法改革須有法律依據
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長期問題,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特別提出來的司法改革方向。但這次報告沒有過多涉及,只是談到了法院內部可能因為行政化色彩過濃而導致辦案效率低下或者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問題。我想這種處理是可以理解的,為什么?因為講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要求法院的人財物脫離地方,我們現在只是有執政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建議,但它的完整實施,首先有賴于立法先行,也就是說這可能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相關的配套法律甚至修改憲法才能完成,所以啟動這方面的改革,最高法院單方面很難有所作為。
我注意到這次工作報告對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指導性文件的作用進行了大量表述,當然都是從司法改革的角度,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發布這些司法解釋,并且通過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性文件指導個案處理。但我認為這里面需要強調的是,不光是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問題需要立法先行,任何一項司法改革也都必須先取得立法授權,這也是習近平同志近期特別強調的:任何改革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我們發現過去最高法院很多司法解釋都有突破憲法法律規定的框架而進行越權解釋的嫌疑,其實有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包括報告里提到鼓勵珠海橫琴、深圳前海等地法院先試先行,甚至最高法院內部成立巡回督導合議庭,這些東西也都是于法無據的。當然這些司法改革的方向、措施也許是對的,但我強調一定要有立法依據,一定要事先取得法律的授權。最簡單的一個操作思路就是由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這樣的一個試點建議,經由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審議作出相應試點決定后,再進行司法改革。
法官需要人格獨立 要講司法良知
司法公信力的建設不僅僅是要強調機制的轉換,不僅僅是要從制度層面保障法官獨立司法,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其實還需要一只素質過硬的法官隊伍。我們不能大而化之、籠而統之地說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我們應該具體到通過強調法官必須講求司法良知,促進法官人格獨立,要逐步形成這樣一種氛圍才有可能真正地讓每一個法官去嚴格依照憲法法律進行公正司法。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來自黨政干預導致司法不獨立、司法不公的情況,占比還是比較少的,大多數案件是法官自己可能因為自己職業素質、職業道德的缺陷,尤其是人格不獨立和缺乏司法良知所造成的。
我注意到,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前,最高法院專門下發了一個要“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其中特別強調法官應當堅持獨立辦案,拒絕一切權力、關系、人情、金錢的干擾。可在目前情況下,法官一方面不能拒絕來自于法院內部領導的干擾而獨立進行裁判,另一方面還不能完全自我約束、拒絕關系人情包括金錢誘惑而依法公正裁判,這是法學界、律師界現在特別擔心的問題、憂慮的問題。因此在加強隊伍建設方面,我們要真正地在促進法官人格獨立和恪守司法良知上有所作為。
人民陪審員不能陪而不審
除此之外,報告里提到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也有必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
比如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陪審制度在實踐中的執行效果不如人意,我們現在看到報告提供的數據,說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案件占到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73%,下一步還要啟動陪審員的倍增計劃。但無論是從當事人的角度還是從律師的角度,包括從學者研究的角度,對現行陪審員陪審的效果都持有嚴重的質疑,為什么?因為目前陪審員大多數是陪而不審,更多地是用來充實合議庭人數或者配合法官工作需要的,絕大多數陪審員在法庭上一言不發。由此我們可以想見,他在合議過程中也不會深度參與案件的評議甚至發表獨立的能夠與法官相抗衡的裁判意見。所以在這種陪審制效果堪憂的情況下,還要大力的推行倍增計劃作為司法改革的一個亮點,值得推敲。
司法改革重在地方司法機關的落實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的法治和司法改革內容非常讓人鼓舞,但往往在地方落實時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變形走樣,甚至就出現“中梗阻”,中央說一套地方做一套。
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去年以來一直大力強調要確保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都能夠體會到公平正義,可具體到一些地方法院、地方司法機關,他們對最高法院的司法要求響應并不積極,甚或在局部領域或者某些案件方面無動于衷。
例如,這次最高法院報告值得肯定的一個方面是不再回避立案難的問題,把立案難作為一個重要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說準備進一步破解。可在實踐中,哪怕非敏感案件(含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和律師去基層法院立案也是難上加難,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案件。
在這個意義上,最高法院的報告也好、規劃也好,包括即將制定的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和已經確定的2014年的工作目標,它的貫徹和落實需要地方司法機關認真配合,真正反省自己的工作,做到上下齊心,真正緩解司法不作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頑癥,促進司法公正。這個恐怕同時需要來自最高法院和各級人大的有效監督,也需要假以時日,需要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夠真正實現十三中全會決定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初衷。
(李軒 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