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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查處商業賄賂不見賄賂人影子?怪哉,查處商業賄賂不見賄賂人影子?
來源: 紅網 作者:姚明勝 時間:2014-03-17 16:14
14日,南京市“3·15”新聞發布會公布2013年6起非公平交易典型案例。其中,南京新頤和康復醫院在三年內共開展了3萬多人次的用工體檢業務,每人次費用為90元,其中50%體檢費為好處費,付給介紹業務的人力資源公司或用工企業的相關人員。(3月14日《新華日報》)
毫無疑問,南京新頤和康復醫院的行為,已遠遠超出了公平交易的范疇,已屬于典型的商業賄賂。南京新頤和康復醫院已涉嫌商業行賄,人力資源公司或用工企業的相關人員已涉嫌商業收賄。可是,查處商業賄賂案,卻不見行賄人和受賄人的影子,顯然有違法治原則和精神。
刑法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將體檢收入的50%,即135萬元的巨款作為好處費,已屬數額巨大,對新頤和康復醫院直接負責人員和人力資源公司或用工企業的相關人員,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應依法從重處罰。再說,如果將以“好處費”爭取來的體檢收入算作非法所得的話,那么,沒收非法所得,也不僅是40多萬元,而是135萬元。
不可否認,體檢中的商業賄賂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給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更不可否認,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體檢收費和質量進行全面監管。但是,所有這些都不能成為放任或默許體檢賄賂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了以罰代法,不追究行賄人和受賄人刑事責任的借口。
近年來,中央曾多次采取統一行動,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遺憾的是,以高回扣爭取體檢市場的案件卻呈現多發狀態,甚至在一些地區已成為“潛規則”。可以說,醫院以高回扣爭取體檢市場,或已成為商業賄賂的“重災區”。
可見,查處商業賄賂,尤其在查處體檢市場賄賂中,存在查處不嚴,網開一面的,甚至以罰代查,以罰代法的,并非南京一家。
所以說,查處商業賄賂案件,卻不見行賄人和受賄人的影子,這才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值得人們深思的。
文/姚明勝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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