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1日繼續審議環保法修訂案草案,四審稿對霧霾治理作出細化規定,同時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方面亦有新突破。
近年來,中國出現影響區域廣、持續時間長的霧霾天氣,十面“霾”伏為發展敲響警鐘,成為人民的“心肺之患”。
“一些意見建議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針對性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當天在就草案向會議作匯報時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已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以及加強監督等的基礎上,增加三項規定。
具體而言,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
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過程中,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始終倍受關注,其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過窄成為關注焦點。如:此前二次審議稿規定,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三次審議稿將主體擴大到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在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此次四審稿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得以進一步擴大。
同時,四審稿明確,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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