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修訂十年坎坷終迎“三審”
“地方政府舉債”條款或成焦點
三中全會關于財稅改革提法將在預算法中體現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1日舉行,會議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三審”焦點可能是有關地方政府舉債的條款。
據了解,三審稿中,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地方政府發債”條款有了較大突破。
此次提交的三審稿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據介紹,三審稿還規定,關于舉債規模應該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該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不能用于經常性支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債務擔保。對違法舉債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一位接近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大家對于地方能不能發債意見分歧比較大。地方政府想發債,而中央一些專家都反對給地方發債權力。”因此地方政府發債權能否真正放開,還要看各方意見能否統一。
關于預算法修訂草案的內容,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王朝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三中全會的精神會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三中全會文件提出的預算公開、財政管理改革等問題都會在預算法中有所反映。”王朝才告訴記者,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等關于三中全會中關于財稅改革的一些提法都會寫入法律草案。
此外,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預算的分類也會在此次草案中加以細化。四本預算的分工、各自范圍的界定會更加明確。同時未來預算法可能會明確,競爭性領域不能設專項轉移支付,上級政府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的時候不再需要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等。
多位專家表示,預算法修改“三審”的時機非常好。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給我國未來5到10年的改革發展定了調。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能力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治理體系現代化需要良法善治,預算法“三審”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的。
有專家介紹,此次上會的時間點選擇很有講究。立法法中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而201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預算法進行第二次審議,如今將滿兩年。為了避免預算法被終止審議,今年6月份之前,必須要讓預算法上會審議。
至于此次“三審”可能達成的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人士表示,“此次會議是新一屆常委會第一次見面,第一次審議預算法草案,這次主要是讓大家熟悉條文,進而深入研究。由于條件還不成熟,這次通過的可能性不大。”
據上述人士介紹,由于以前沒有出現過一個法律草案公開征集兩次意見的先例,所以此次“三審”之后不一定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但肯定會根據常委會委員的意見進行修改。
我國現行預算法自2005年啟動修訂,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初審,2012年6月進行二次審議,目前已跨越三屆人大。
“預算法‘四審’何時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尚不可知,如果爭議仍然比較大可能還要再修改、再審議。”該人士告訴記者:“一般的法律就是三次審議通過,但是物權法審議了七次之多,所以預算法需要審議多少次才能通過還要取決于各方能否統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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