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事業建設費項目資金
一、2014年省文化事業建設費項目資金分配情況(詳見表1)
二、海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促進我省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7〕243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等文件規定征收和管理。文化事業建設費專項用于我省文化事業建設。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四)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明辦)管理。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分帳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范圍。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用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具體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重大活動經費。即用于我省舉辦有關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支:
1.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比表彰支出;
2.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各類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等所需支出;
3.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大型綜合文藝演出、慶典等活動的補助;
4.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責成或批準有關部門承辦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等活動的補助。
(二)培訓經費。即用于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文化事業人才培訓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補助。
(三)優秀作品獎勵經費。即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組織的用于支持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優秀作品的創作和獎勵。
(四)省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助。
(五)省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需要。
(六)全省基層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的特殊困難補助。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開支:
(一)部門和單位人員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特殊情況,報經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個案處理。
(三)宣傳文化企業的支出。
(四)其他不屬于文化事業建設費開支范圍的支出。
第七條預算的編報、核定和執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根據“先收后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扶持”的原則編制和核定。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的編報和核定。由省委宣傳部于每年9月20日前受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并于10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支出預算建議數和具體項目。省財政廳根據文化事業建設費上年度收入征繳入庫數、當年預計征繳入庫數以及項目支出預算審核情況核定年度支出預算。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的資金須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可作為預留資金,在預算執行中視情況再分配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經核定的年度支出預算編入省委宣傳部年度部門預算,并報省政府審定后,報省人大審議。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的執行。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按照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繳庫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年初預留資金,原則上應于9月30日前完成分配。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年初項目支出預算的,由省委宣傳部提出調整意見,報送省財政廳審批;調整項目支出預算超過年初項目支出預算30%的,經省財政廳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預算的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超過當年省財政廳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數時,超過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予以安排;省財政廳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數,超過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與上年結余數之和時,相應調減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
第八條決算的編報和核批。
(一)項目承辦單位于年度終了后按規定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決算,并附文字說明,于下年度1月25日前報省委宣傳部審核匯總。
(二)省委宣傳部于年度終了后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決算,并附文字說明,于下年度2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核批。
第九條年終結余的處理。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及有關的項目承辦單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結余,隨決算報省財政廳審定。
(一)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直接承辦項目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由財政收回并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安排使用。
(二)有關的項目承辦單位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由省委宣傳部轉撥資金的繳回省委宣傳部,財政撥付資金的由財政收回繼續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要定期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追蹤問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
一、 2014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資金分配表(詳見表2)
二、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的管理,發揮創新資金引導作用,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更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關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瓊府辦[2000]142號),參照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國家創新基金”)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創新資金是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旨在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創新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
為了與國家創新基金的管理相銜接,省科技廳可委托創新基金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申請創新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省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4.企業職工總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額、年銷售額要求符合國家創新基金當年劃定的資助企業標準;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6.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7.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資金資助數額50%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第七條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產業、技術政策;
2.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
3.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4.知識產權權屬清晰。
第八條創新資金以無償資助、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可放寬至3年)。創新資金資助數額單個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
2.項目匹配:對獲得本年度國家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按一定比例給予匹配支持,匹配數額單個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同時,申請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一種支持方式,不得重復申報。原則上同一個企業獲得創新資金的支持不超過2次。
第三章申請、立項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創新資金項目采取公開受理、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方式進行。
(一)受理及形式審查。申請企業依據每年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下發的創新資金申報通知向省科技廳委托的創新基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并上報《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及所需附件材料。相關附件材料包括:(1)企業基本情況;(2)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驗資證明、完稅證明、已投入資金匯總表及憑證復印件等;(3)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及有資質中介機構審計報告;(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等(限高新企業提供);(5)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同時提供國土、環境和規劃部門關于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規劃的意見);(6)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省科技廳委托的創新基金服務機構對申請項目材料作形式審查。
(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審定與立項。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共同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情況進行審定,聯合下達立項計劃,并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兩周);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分批撥付資金。項目合同簽訂后撥付扶持資金的70%,剩余資金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
創新資金項目合同到期后3個月內,承擔企業向省科技廳提出項目驗收報告,并附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的具體要求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省科技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合同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企業收到創新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凡推薦申報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均作為申請創新資金的項目。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企業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監理信息調查表和項目執行情況小結,并接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有關企業或人員在項目申請、立項、實施中弄虛作假,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對發現挪用、騙取和侵占創新資金等行為的項目單位,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將追回其已獲得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令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同時取消以后3年的資金申請資格;構成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參照省科技三項費用和省直科研院所減拔科學事業費轉用于科研項目管理作法,每年從創新資金中列出3%-5%作為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審計、日常管理工作和監督評價工作等,由省財政廳監督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專項扶貧(以工代賑)資金
一、2014年專項扶貧(以工代賑)資金(第一批)項目預算表(詳見表3)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地方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采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于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采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后,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并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于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于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于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并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并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專項資金一、2014年度第一輪次省級生豬活體儲備費用補貼分配表(詳見表4)
二、海南省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2007第9號令)和財政部關于《生豬活體儲備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商字[1997]9號),為加強我省生豬活體儲備(以下簡稱生豬儲備)管理,確保生豬儲備數量真實和質量合格,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地發揮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豬儲備,是指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生豬。
第三條生豬儲備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省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條從事生豬儲備管理、監督等活動的單位及承擔生豬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商務廳負責生豬儲備的行政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審定生豬儲備區域布局及企業的資質;對生豬儲備數量、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和資金的申領;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生豬儲備計劃和應急情況下動用生豬儲備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省財政廳負責生豬儲備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并下達生豬儲備財政補貼資金,監督檢查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轄區內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管,督促當地承儲企業及時落實省級生豬儲備計劃。
第八條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誠信度好、經營規模大、管理制度規范等原則,委托我省畜牧龍頭企業作為省級生豬儲備的代管單位(以下簡稱代管單位)。代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生豬儲備入儲、更新輪換及動用工作,負責生豬儲備日常管理和臺帳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及時上報生豬儲備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
第九條省商務廳委托的質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衛生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生豬儲備公證檢驗和全程衛生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出具公證檢驗報告,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十條承儲企業負責生豬儲備在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嚴格執行生豬儲備計劃與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儲備業務信息、財務報表和報告;在規定的儲備期限內確保生豬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及時辦理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負責對承儲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符合海南生豬儲備基地場資質條件的生豬養殖場(以下簡稱基地場),承儲企業及其基地場必須在海南省內;財務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海南省生豬儲備基地場有關資質條件由省商務廳根據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已列入承擔中央生豬活畜儲備的基地場除外)向基地場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報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并公布取得資質的企業名單。
第四章入儲管理
第十四條省商務廳按照布局合理、便于集中管理和監管的原則,根據生豬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市場調控工作需要,會同省財政廳向承儲企業下達生豬儲備入儲計劃。
第十五條儲備生豬存欄體重60公斤/頭占儲備數量的比例應不少于60%。
第十六條生豬儲備承儲企業根據生豬入儲計劃數量按省商務廳制定的銀行賬戶一次性交納每頭10元履約保證金。不再承擔儲備任務時足額退回。對不能完成承儲任務的承儲企業將按規定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第十七條代管單位根據生豬入儲計劃與承儲企業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交付履約保證金,并按時落實生豬入儲計劃。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未經省商務廳、財政廳同意,不得調整更改儲備計劃,不得拒絕、拖延儲備計劃執行。
第五章費用補貼
第十九條享受省級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的對象是具有承儲資質并承擔省級生豬儲備任務的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省級生豬儲備費用補貼是指生豬儲備承儲企業活豬生產環節的費用、生豬入欄到出欄的收購資金利息、代管單位用于生豬儲備基地場的資質審查及生豬儲備日常監督管理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生豬儲備費用補貼實行定額管理,其中儲備補貼每輪每頭38元,代管單位管理費用及公證檢驗費每輪每頭補貼2元。
第二十二條省級生豬儲備費用補貼資金由省商務廳編制年度計劃,納入財政預算,由省財政廳按年度預算根據省商務廳核準的財政補貼數額據實按輪撥付給承儲企業及代管單位。
第六章在欄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儲備實行專欄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生豬儲備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承儲企業進入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立即書面報告省商務廳、財政廳及代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代管單位和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生豬儲備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在欄管理。承儲企業出現疫情或者其它影響儲備任務按時完成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代管單位,代管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七章輪換管理
第二十六條生豬儲備按4個月的期限輪換更新一次。承儲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生豬儲備輪換。
第二十七條生豬儲備輪出后,承儲企業應按儲備計劃及時、同品種、等量、保質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商務廳、財政廳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生豬處理。
第二十八條代管單位應對生豬儲備承儲企業的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每半年將有關情況報送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八章動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動用生豬儲備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省或者省內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三十條代管單位根據省生豬儲備動用方案,組織承儲企業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三十一條代管單位和有關承儲企業必須認真執行生豬儲備動用方案,并將執行情況報省商務廳、財政廳。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生豬儲備動用方案。
第九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質檢單位應在收到省商務廳委托檢驗通知后,按有關規定在每輪儲備結束前完成公證檢驗。
第三十三條質檢單位應向承儲企業出具檢驗報告書;同時,將生豬儲備公證檢驗結果報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必要時,省商務廳組織有關人員對生豬儲備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檢驗報告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反映;省商務廳視情況決定是否復檢,如需復檢,由省商務廳委托比原質檢單位具有更高資質等級的質檢單位實施;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一致的,則復檢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均由提出異議的承儲企業承擔;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所發生的費用由原質檢單位承擔。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省商務廳要建立生豬儲備監測系統,對承儲企業的基本情況、生豬儲備動態信息等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建立生豬儲備月份統計報表制度。代管單位在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編制《省級生豬儲備進銷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省商務廳、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對生豬儲備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代管單位應對承儲企業執行儲備計劃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報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對省商務廳、財政廳、代管單位的監管檢查,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一章罰則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代管單位和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省商務廳、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發其管理費和公證檢驗費補貼,直至取消代管和公證檢驗單位資格。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省商務廳、財政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的儲備任務,直至取消其生豬儲備資質。違法違紀所得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收繳。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財政廳制定相應配套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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