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2日消息(海口晚報記者林菲 通訊員符曉瑋)剛剛大學畢業的肖明,正處在人生中最好的年華,卻在出租屋內被漏電的熱水器奪去了生命。悲痛欲絕的雙親將房主、房東和熱水器生產商、銷售商一同告上了法院。
小伙洗澡被電死
2012年10月10日,肖明向房東周鷗支付押金和租金后,入住了瓊山區中丹村某處樓房405室。2013年1月1日晚上9時許,肖明帶同學溫禮回到出租屋。溫禮在看電視時,突然聽到正在浴室洗澡的肖明發出了不尋常的動靜聲,當他去拉門把手的時候,手卻立即被電麻。溫禮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隨即趕到現場搶救,肖明經搶救無效死亡。國興派出所于2013年1月8日委托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對肖明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結論為肖明遭電擊死亡。
一審判四方擔責
肖明是家中的長子,當父母聽聞兒子身亡的噩耗,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為此肖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訴出租屋房主馮元琦、房東周鷗、熱水器生產商公司和銷售商陳峰。
瓊山區法院一審查明,在肖明入住前,2011年8月1日,房主馮元琦將裝修好的一棟五層樓房整體出租給房東周鷗,周鷗又向銷售商陳峰購買了熱水器,并請他安裝在405房。405房浴室里僅安裝了熱水器這個電器,還有一個插座,熱水器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也沒有安裝其他防止漏電的相關安全裝置,該棟樓房裝修時沒有安裝地線。
法院判決,房主承擔10%的責任,房東承擔20%的責任,熱水器生產商及銷售商分別承擔35%的賠償責任。四責任方按份賠償肖明雙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06745元。
二審改判房主沒責任
肖明父母認為,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應分別為418360元及20025.5元,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并且原審關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的判決明顯過低。作為一審被告的熱水器生產商和銷售商陳峰,也通過上訴在二審中提出請求。
陳峰認為,房屋租賃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居住,房主馮元琦和房東周鷗原審判決賠償責任比例過低。陳峰還稱,自己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在安裝時他已明確告知周鷗房屋沒有連接地線,建議購買漏電開關,但是周鷗置之不理。自己不可能免費為客戶安裝漏電開關,鋪設房屋地線也不是他的義務。
生產商則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生產商擔責,沒有法律依據。
在二審中,房主馮元琦通過答辯稱,自己將房屋出租給周鷗后,并不知道對方要安裝熱水器,房屋是否具備安裝電熱水器的條件他完全不知情。
二審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案電熱水器漏電是導致肖明受電擊致死的原因之一,與肖明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陳峰沒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存在過錯,所以生產商和銷售商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鷗作為直接的出租人沒有保障出租屋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房主馮元琦雖沒有安裝地線,但致使肖明身亡的熱水器是周鷗購買和安裝的,與馮元琦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應擔責。
法院二審判決,該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生產商、銷售商和房東連帶賠償肖明雙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99392.5元。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出租房屋要盡安全之責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通過本案提醒讀者,房東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義務,如電器和用電安全,安裝防盜網避免墜樓危險,還有電梯、樓梯的使用安全等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電熱水器的銷售商和生產商如出售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除法律規定免責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市民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根據房屋的用途使用房屋,在使用房屋時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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