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蔡某在村委會干部選舉過程中與同村村民發生口角,氣憤中回家取來砍刀將村民砍傷。近日,龍華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3年8月16日上午,龍華區新坡鎮田頭村進行村委會干部選舉,被告人蔡某與蔡某詩、蔡某林、蔡某發、蔡某星(以上四人均另案處理),因瑣事與同村的蔡某活、蔡某某等人發生口角。氣憤之下,蔡某、蔡某詩、蔡某林、蔡某發、蔡某星各自回家取來砍刀追砍蔡某活、蔡某某等人。在追砍過程中,蔡某活的左小腿被砍傷(經鑒定,損傷程度屬輕傷)。事發后,蔡某活報警。同年12月3日,民警在新坡鎮田頭村一小賣部將蔡某抓獲。后蔡某等人于同年12月28日與蔡某活達成諒解協議,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40000元。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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