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年冤獄,60余萬國家賠償。昨天,安徽省亳州市的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均表示對賠償數額不滿,將向省高院提出復議申請。
代克民等3人于2006年9月被抓,被控2002年共同制造亳州市蒙城縣樂土鎮前代莊的一起滅門案。亳州中院3次以故意殺人罪對3人作出有罪判決,均被安徽高院發回重審。第四次上訴后,3人于今年1月10日被無罪釋放。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代克民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被逼無奈承認殺人。
5月21日,安徽亳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代克民60.559805萬元,其中包括其被關266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48.55980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李保春獲賠數額與代克民相同;李超因被早關1天,比另兩人多了182.35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代克民稱,亳州中院有關人員在給他們送《國家賠償決定書》時做了口頭道歉,“說以前是我們中院錯判了,現在向你們道歉”。
代克民在其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中,要求得到各項損失的賠償為318萬元,李保春、李超要求的賠償為280余萬元。對于亳州中院給出的賠償數額,3人均不接受,認為12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少,他們將向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
對于代克民提出的其在案件偵查期間遭受刑訊逼供,關押期間帶來的身體傷害進行鑒定、賠償的要求,決定書稱,“由于本院作出的有罪判決是限制賠償請求人的人身自由,侵犯的是其人身自由全,不是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因此對該要求不予支持。代克民表示,他們已于今年4月初向蒙城縣公安局提出過該局人員對其刑訊逼供造成了身體傷害,要求該單位對其給予賠償,但至今未獲回復。
>>專家說法
若存在刑訊逼供直接責任人應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被指控刑訊逼供的機關有舉證責任,需出示審訊期間的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若無法出示相關證據,該機關需要擔責。法律規定,造成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身體傷害、或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相關機關需進行賠償。若確定存在刑訊逼供,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也要承擔責任,輕則給予記過、降職等處分,重則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對刑訊逼供直接責任人進行追償,讓其負責國家賠償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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