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翻后,這“包養費”要不要還?
情人之間,你儂我儂時,你的錢就是我的錢;一旦鬧崩了,為錢鬧上法庭的不計其數。這里就有這么一出:60多歲的田某有妻有女,卻在外面四處找情人,他給情人李某買了一輛價值5萬元的汽車。李某得到車后要和他分手,田某一氣之下告上昆山法院,稱李某欠了他5萬元不肯歸還。那么,這筆錢,李某究竟要不要還呢?
案件
緣由
六旬男子不甘寂寞找情人
花5萬元買車安撫情人
日前,六十多歲的田某到昆山法院立案稱自己被40歲的朋友李某給欺騙了,對方拿了他5萬元后遲遲不肯歸還,還拒接電話。然而,在法官審理此案之后卻發現,田某與李某之間的關系并非表面上看起來那么簡單的借貸關系。
原來,李某是外鄉來昆山打工人員,她經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離婚后子女歸前夫撫養,自己一個人在昆山無依無靠。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某通過同事介紹結識了60多歲的田某,田某對李某特別有好感。一開始,李某認為田某不務正業且有家室就斷然拒絕了他,但禁不住田某對自己格外貼心照顧,經常請她出來吃飯,還經常給她零花錢,漸漸便甘心成了田某的“情人”。
然而,有一次李某翻看田某手機時無意間發現田某的秘密:田某同時與其他兩名女子保持密切通話,再三追問后田某承認了自己有多名情人的事實。知道實情的李某火冒三丈,要求田某作出感情補償,田某為維持情人關系,萬般無奈下只得用女兒的銀行卡為李某購買了一輛價值5萬元的汽車。令田某沒想到的是,李某在得到車后再也不接自己的電話了,決意要分手。田某認為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十分不爽,苦于不能公開二人關系,于是他謊稱自己的錢是借給李某的,將昔日情人告上法庭,索要“借款”并將銀行卡支付憑證等證據當庭提交。
爭執
焦點
男方稱5萬元是女兒的辛苦錢
女方拒還稱是自愿的“包養費”
庭審中,李某將事情的來龍去脈作為答辯意見向法官說明,田某也承認上述事實。但是,雙方對于5萬元還是各執觀點,田某稱,這筆錢不是自己的,自己當時也是被逼無奈,誰知道李某拿到車就要分手。李某則表示,自己付出這么多,買車也是田某自愿的,這是理所當然的“包養費”,不還。
法官依法查明,田某確實沒有固定經濟來源,而且田某妻子患有重病,醫療開銷巨大,家庭較為困難,其生活開銷完全依靠其獨生女兒,而其女兒收入也很一般。田某女兒交給他的銀行卡本來是為了方便給母親看病用的,不料卻被田某拿來供養了“情人”。法官在了解上述情況后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后做通雙方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李某返還田某30000元,案件就此了結。
記者陪審
不正當男女關系
有違道德
戀愛期間贈與行為
更要謹慎
在本案中,田某為李某所花錢款系女兒為其母親積攢的治病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田某在婚外與李某保持戀人關系,這種戀愛關系本身就屬于不正當關系,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從道德上來講李某應該返還該部分錢款。
本案當事人之一李某對田某情況實際上是比較清楚的,在法官耐心細致地講明事情利害,也進一步說明了田某的妻子對該部分錢款的共有權,經法官調解,雙方一致同意由李某返還田某30000元,雙方自此互不來往。
我們想在這里提醒一句,不正當的戀愛關系請不要有,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更應當謹慎。對于戀愛期間的贈與,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無條件的贈與。按照法律贈與屬于實踐性行為,一經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即便雙方戀愛關系解體,贈與方也無權再要回;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戀人之間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贈與。當一方送給另一方錢物的時候,前提條件是雙方系戀人關系,贈與以將來能締結婚姻為目的,如果戀愛關系解體,也即贈與所附的條件已經不能成就,所以受贈與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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