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不得要求
入住老年人自備膳食
《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應當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養老機構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備膳食;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6月17日,記者從海南省民政廳獲悉,將于8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了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措施和要求等內容。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本地戶籍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敬老院的管理、運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愿服務。
《條例》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適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養老機構應當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應當集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適合老年人食用、保證基本營養的膳食,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備膳食,老年人與工作人員的膳食制作和用餐應當分開。
《條例》規定,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對接收高齡、失能等經濟困難的本地戶籍老年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床位建設、運營和寄養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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