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危險犬類法案》明確規定,若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從兩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在英美等國,惡犬傷人,狗主人常會被追究刑責。在國內相關糾紛頻發的情況下,它不乏借鑒價值。
就在“玉林狗肉節”在國內引發輿論擾攘之際,英國一起惡狗傷人案,引起廣泛關注:據報道,去年12月,本·霍納飼養的比特犬將其已懷有4個月身孕同居女友咬傷后死亡,日前該案已開庭。據了解,根據今年5月修改后的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本·霍納可能會面臨最高14年的監禁。
惡犬傷人事件,在國內外都屢見不鮮。而關于狗傷人引發的糾紛,也很常見。而上述案件,顯然能給我國惡犬傷人事件的糾紛處理帶來參照。
在國外,對于動物傷人,立法中通常存在兩種做法:一種以英美法為代表,將動物區分為危險動物和非危險動物(所謂惡狗,英文中實為dangerous dogs)。對危險動物,只要造成傷害,主人便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論其有無過錯;另一種則沒這種劃分,它以法國為代表(我國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則》也是如此)。
在英美等國,惡狗傷人,狗主人常會被追究刑責。如美國一些州的法律規定,只要禁止飼養的烈性狗咬了人,狗主人就要承擔刑責,具體的刑事罪名有:擁有危險狗罪、飼養兇猛動物致人死亡罪等。2002年2月,美國威斯康星州一個10歲女孩與6條羅特維爾牧犬玩耍時被咬死,狗主人便被控飼養兇猛動物致人死亡罪,轟動一時。英國的《危險犬類法案》同樣很有代表性,它明確規定,若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從兩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其量罰尺度,可見一斑。
我國2009年制定的《侵權責任法》,借鑒了英美法上關于危險動物和非危險動物的分類,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當承擔侵權責任,且它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在處罰力度上,禁止飼養的獵犬傷了人,除了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及對狗主人的罰款、行政拘留之外,并無可以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除非是人惡意地驅使動物傷人。
應看到,違法飼養的行為本就是飼養者對他人人身安全的罔顧,如果因飼養者的疏忽,致使烈犬咬傷或咬死他人后,承擔的僅僅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免失之輕微。盡管說,法律實施的效果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是懲罰越嚴厲越好,但在惡狗傷人情況頻發、責任難厘清的情境中,是否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讓傷人惡犬的飼養者承擔更重的責任,顯然值得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