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8月8日電原全國人大代表、江門市新會區仁義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鐘明照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近日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案。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鐘明照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1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判決。
新會區法院一審認定鐘明照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受賄28.9萬元,侵占集體財產97.097萬元,挪用資金410萬元,買賣居民身份證144個、戶口簿26本,決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
經查,鐘明照從1984年起任仁義村黨支部書記,并擔任仁義房地產開發公司、仁義實業發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至2011年6月辭職,主政長達27年。其在擔任新會區仁義村村委會書記、主任及該村下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不計入公司收支賬目及以白單抵庫等手段套取集體資金,視為己物更加以使用、處置,由其個人或少數人侵占。同時,其還利用手中權力,未經集體研究決定,擅自挪用某某村委會及其下屬企業的集體資金借給其他單位使用,并從中牟利;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等。
(原標題:廣東一村支書因受賄等獲刑 曾買賣身份證14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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