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8月9日電(記者 李麗靜)記者9日從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獲悉,8日,該院依法對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金山貪污、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王金山因貪污、受賄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金山利用擔任平頂山市衛東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平頂山市規劃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05萬余元;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07萬余元。案發后,王金山及其親屬配合紀檢、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犯罪所得。
判決認為,被告人王金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款,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數罪并罰,且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王金山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全額退贓,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金山表示服判不上訴。
王金山于2013年3月被河南省紀委雙規,后批準他辭去人大代表的申請。同年5月6日,平頂山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依法終止王金山的平頂山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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