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19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林菲 通訊員宋研)萬寧市海洋與漁業局萬寧漁港監督原副監督長林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受賄59萬元,濫用職權導致公共財產損失2398089.6元,近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林某某是萬寧人,2005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萬寧市海洋與漁業局聘任為萬寧漁港監督副監督長,主要負責漁監公章、漁船檔案管理、漁船數據庫管理、漁船證件打印等工作。2007年6月,林某某找到萬寧萬眾漁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盤某某(另案處理),說其手上有10艘舊漁船的相關證件可以轉讓,讓盤某某另外去找10艘漁船和船主,將該10艘船套上舊漁船的證件,向國家領取漁船油價補貼,盤某某表示同意。隨后,盤某某在廣西購買了10艘漁船,把船分配給10人作為船主自主經營,等國家發放漁船油價補貼時,再配合其領取該10艘漁船的油價補貼。2007年7月,林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違規辦理了這10艘漁船的轉讓登記手續。2008年至2010年間,盤某某等人利用這10艘漁船在萬寧市海洋與漁業局共領取了2398089.6元的漁船油價補貼。盤某某為了感謝林某某的幫忙,共送給林某某59萬元。
秀英法院認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決定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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