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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和尚”也不應“死了廟”“死了和尚”也不應“死了廟”
來源: 紅網 作者:雷鐘哲 時間:2014-08-19 10:12
據報道,湖北廳官李海華在原定被帶走調查當天自殺,留遺書稱對不起組織,請求組織可以善待其家屬。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長王寶森畏罪自殺。根據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有論者認為,涉貪案件不應該以“主角”自殺自動終止,應對可能的涉案人員、窩案串案其他人員繼續調查。(8月18日《南方都市報》)
我以為這是一個理性的認知。理性之處在于:首先,如果因被調查官員自殺而終止調查,那就留下諸多懸念,比如,是官員畏罪自殺,還是另有隱情;組織調查方式是否得當;是否給官員帶來了過度的壓力;背后有無逼其自殺的陰謀,都成了找不到答案的疑問,乃至走進“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泥潭。因此繼續調查,讓問題水落石出,讓真相大白天下,把“案件”辦成“鐵案”,既是對反腐工作的負責,也是對死者親屬的負責。
其次,中止調查,可能讓“利益共同體”得到保護,讓那些饕餮民脂民膏和國家財富者逃脫懲處。這樣,不僅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還可能成為一個可資效仿的樣板:那些走投無路的貪官,很可能效法這種做法,犧牲個人,保護財產,為家庭留下巨額財富,以死的代價漂白罪惡的金錢。也許有人會說,貪官怎么會舍棄自己的生命?但這是毋需證明的命題,要不然,就不會出現畏罪自殺的現象。
再次,因貪官自殺讓追責煙消云散,不符合民眾的意愿,不符合傳統的價值。老話說“跑了和尚跑不了廟”,是說縱然一時躲掉報應,但由于其他無法擺脫的牽累,最后還是無法脫身,這和善惡有報一脈相承。如果“死了和尚死了廟”成了現實,那就讓“種瓜得瓜”無所依存,結果讓人們價值取向發生混亂。
其實對自殺貪官繼續追責,內有黨紀政紀的要求,外有實際操作的案例。所謂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是說刑事責任的主體已不存在,判一個死人徒刑毫無意義,但這和“蓋棺論定”并不矛盾。而一個干部蓋棺論定,就得有清晰地組織結論才是。尤其是自殺,沒有犯罪事實作支撐,憑什么說人家是“畏罪”自殺的啊?
文/雷鐘哲
(編輯: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