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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認定兩“合理”不僅是人性關懷
    工傷認定兩“合理”不僅是人性關懷
    來源: 紅網 作者:寇宇龍 時間:2014-08-21 07:46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8月20日《法制晚報》)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在現代社會,對勞動者的保障越來越充分,工傷保險制度的確立與完善正是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的表現。雖然工傷認定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為勞動者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時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進行兜底賠償,但在實際進行工傷認定時,因為用工方式的復雜化和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了新問題,而存在很多爭議。為了適應各種新情況,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亦經歷過大的修改。此次,最高法出臺有關規定,突出了兩個“合理”:即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相比《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原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的工傷認定標準,體現在法規上是一種細化,而對廣大勞動者來說,則是一種細致關懷。
      
      “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應算為工傷”,這是今天諸多媒體報道此次規定時所用的標題,這種表達方式很直觀也很形象。其中“下班回家”體現的就是“合理時間”,而“順道買菜”則體現的是“合理路線”。而此前,在“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工傷,一直很模糊,在不同的工傷爭議案件中,往往有著不同的標準。與此同時,此次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了勞務派遣職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這就杜絕了職工出現工傷后,派遣方和實際用工方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
      
      不過,對于越來越細致的工傷認定標準,有一些網友開始擔心中小企業的賠付壓力,其實這其中有一定的認識誤區,因為在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最終對職工進行賠償的是我們的工傷保險基金。現在真正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按照法律規定,用工方都應該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但現實中不少單位尤其是許多中小企業尚未做到為所有職工購買法律所規定的各項保險,這種情況下,當有職工出現工傷時,企業才必須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可見,如果企業都依法參保,是不會因為工傷認定的日益細致而增加經濟壓力的。
      
      因此,最高法此次發布的規定,不僅體現了人性關懷,也是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一種督促。在此,希望以后在認定職工的工傷問題上,能夠盡可能體現出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同時也希望越來越多的企業能夠認識到各種法定保險的重要性,積極地為職工投保。而作為監管部門,更應該履行好監管職責,用無時不在的監督,迫使企業將員工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的大家庭中來,如此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體系才能最大程度發揮其保障作用。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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