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關即可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舉證倒置 用人單位需舉證非工作導致
確定勞動關系難、調查取證難、認定結論執行難,一直是橫亙在傷者認定工傷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工傷的認定需要傷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關證據。針對這一問題,新規采取了舉證倒置,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就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下班途中順路去菜市場買菜,或者順路去學校接孩子受傷均算工傷,工傷認定政策更加人性化, 工傷新規9月起正式施行,更加人性化的政策,職工人員人身多了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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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兩“合理”不僅是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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