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原副局長鐘某才,多次利用職權,在征地、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信用金返還、獲得海域使用權和辦理各種證件方面為多個公司謀取便利,前后34次收受12個公司好處費人民幣59.6萬元,美元0.2萬元(折合人民幣1.2萬余元)。
2013年5月15日,鐘某才以張某暉名義向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退交2萬元,余款均已花光。到案后,鐘某才家屬在同年7月19日代為退交贓款20萬元到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據悉,鐘某才單筆最大受賄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9.6萬元,美元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部分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此案,以受賄罪判處鐘某才有期徒刑八年。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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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城管隊長多次受賄為他人謀利 被判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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