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管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日前,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對相關職責和人員做出調整。
增加實施全省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職責
調整后,將原省國土資源廳的環境保護的相關職責劃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增加實施全省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職責。同時,加強對全省土地資源統一規劃、交易、監管的職責,及維護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職責。還加強了環境保護廳在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執法等重大問題上的綜合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生態省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職責;加強對環境監測、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職責。
承擔落實全省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
按照《規定》,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編制本省主體功能區劃。
同時,省生態環境保護廳還承擔落實全省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生態省建設工作。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環境保護科技,環境保護合作交流以及宣傳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12個處級職能機構行政編制65名
根據職責需要,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內設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內設12個處級職能機構,包括辦公室(信訪處)、組織人事處(交流合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室)、環境監測與科技標準處、環境影響評價處、環境污染防治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處、核與輻射安全處、核應急管理處、環境監察處(環境監察局)等。
人員編制方面,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行政編制6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行政審批辦公室、信訪處領導職數),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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