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人們在享受網絡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為網絡的不規范付出了代價,非法刪帖、發帖中傷、泄露隱私等利用信息網絡侵權行為頻發,亟須法律懲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規定》的出臺是健全信息網絡法律法規的重要一步,也進一步筑牢了網民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堤壩。
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肆意進行網絡敲詐、網絡侵權等非法活動,發展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們認為網絡是自由世界,各種言論和行為可以不受約束。然而,“發言的自由”不是“造謠的自由”,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破壞網絡環境、擾亂網絡秩序、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我們欣喜地從《規定》中看到,“轉發”需要承擔責任,特別是根據《規定》第十條關于“轉發”行為過錯及其程度的認定要素,網絡大V轉發信息,過錯認定更加嚴格。針對雇傭“水軍”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規定》也予以明確,“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就被譽為是足以改變世界的強大技術力量,但是這種技術力量必須是推動社會文明健康發展的正能量。為了保證這一強大技術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最終還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因此,從這個角度說,懲治網絡侵權、規范網絡秩序、凈化網絡環境,《規定》的出臺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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