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經過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領導體制,也可以說是高校管理的“頂層設計”,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這是在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形勢下,對高校管理“啟航”的再次“揚帆”。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培養目標的需要、是牢牢掌握黨在意識形態領域領導權的需要、是推進高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兩個重要構成因素,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黨委領導重在決策,校長負責重在執行。說起來容易,但做起來還是有點難度。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是貫徹落實這一領導體制的核心和要旨。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就必須在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上破題。中央這次著力明確各自權力“清單”,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協調運行機制,從決策與執行的關系明確黨委和行政的定位、從班長與成員的關系界定書記和校長的職責、從分工與合作的關系落實個人與集體的責任,“黨委集體領導”與“校長個人負責”合拍,才能落實和維護好高校管理的“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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