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孩子們生產、配備足夠安全的校車本質上既不是經濟問題,也不是技術問題,而僅僅是個責任和態度問題。蓬萊安全事故將如何問責,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11月19日早上8時左右,山東省蓬萊市潮水鎮新機場連接路上,一輛拉沙大貨車與一幼兒園接送面包車相撞。截至當日下午4時20分,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3人輕傷。其中,3名兒童及1名司機當場死亡,后有8名兒童在搶救過程中不治身亡。此外,另有3名兒童輕傷,正在醫院接受救治。
又是一起重大校車安全事故,又是十余名無辜幼兒的生命,又是一組組傷心欲絕的破碎家庭!
不得不說,校車安全問題是個沉痛而又陳舊的話題。據不完全統計,僅2010年至今就發生了50余起校車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接近200人,其中絕大多數是幼兒。根據事后的調查,車輛超載成為事故的罪魁禍首,司機無行車資質及車輛不符合規定也是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
此次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及責任分擔目前還不明確。但搭載遇難者的車輛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已是不爭的事實。目前,沒有證據顯示該車輛獲得了校車運營許可,從車身上也看不出任何校車的標志。根據《條例》規定,集中接送入園幼兒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且需要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查批準。取得運營許可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該事件中還存在嚴重超載問題。根據新京報最新的報道顯示,該車型額定載客為5人。即便如蓬萊教育部門通報所稱的為8座面包車,那么實載15人同樣屬于嚴重超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第五十條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據事發地點附近村民反映,多個村莊的兒童都由該面包車接送去幼兒園。如果蓬萊事件中的超載不是偶然、單發現象,那么當地有關部門恐怕難脫監管失職之責。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蓬萊校車事故死亡人數超過10人,屬于重大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蓬萊市委宣傳部所通報的“當地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顯然并不能取代山東省政府的調查,其所宣稱的“責任人已被警方控制”更不意味著追責范圍的底定。《條例》第五十六條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蓬萊市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依法應當由山東省政府成立正式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出具正式的調查報告。
我國已經從法律層面構筑起了完整的校車安全規范體系,但惡性校車安全事故仍然出現。這其中的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地方政府推卸責任,財政投入不足,致使校車達不到國家標準。二是追責不力,事故發生后往往僅對肇事司機科以刑責,很少以玩忽職守罪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為孩子們生產、配備足夠安全的校車本質上既不是經濟問題,也不是技術問題,而僅僅是個責任和態度問題。蓬萊安全事故將如何問責,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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