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關于陜西省商洛市丹鳳縣居民李磊因上交撿到的戰國時期楚國青銅劍受獎500元之事,媒體上議論紛紛,仁智互見。《光明日報》11月7日也刊發了《文物保護獎勵合法還需合情》的評論,對于文中“可以依法給予精神鼓勵”的觀點,筆者比較認同,覺得還有延伸討論的余地。
《文物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這也就是說,李磊撿到的青銅劍是屬于國家的。中華民族向來推崇“拾金不昧”,更何況這回撿著的“金”是國家的。
《文物法》中還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李磊如果將這把劍據為己有,至少會被罰5000元。如此看來,李磊上交青銅劍是明智的。
《文物法》還有一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既是義務,又為何要獎勵?主要是為了鼓勵和倡導這種精神和做法,精神層面的意義大于物質獎勵的作用。
不少人認為要重獎,獎金額應與文物價格成比例。筆者認為,文物的價值與價格不是一碼事。文物的價值包含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不能以經濟價值來衡量,更不能等同于商品。如果是按照所謂市場價格的比例發放獎金,獎金少了,依舊不滿意;錢多了,不就成了買賣文物嗎?再說,萬一遇到寶雞農民陸續發現的那些國寶級的無價之寶怎么辦?
也有人說,獎金少會傷了上交者的心。請問,你撿到了我的錢包還給我,我奉上一點錢以示感謝,這會傷害到你這位拾金不昧者的心嗎?同時,如果根據文物本身的價值來判斷上交行為的意義大小,勢必會傷害到更大群體。比如那些極力留住鄉愁的人,比如那些文物志愿者,他們極力保護的,可能只是一座老房子,甚至連文物保護單位的名分都沒有,但他們對文物的感情、文物保護的意識,并不比上交文物者弱。
筆者認為,獎勵上交文物者,為的是彰顯其無私的精神,以讓世人效仿。由此,給上交文物者獎金,不如大力表彰、宣傳他的行為,給他足夠的榮譽,以此放大榜樣的效應。如2013年,在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和陜西省政府主辦的《守望家園——陜西寶雞群眾保護文物成果特展》上,發現并保護石鼓山石頭嘴村西周墓葬的五位農民,披紅戴花,參加開幕式。其中一位叫徐海軍的年輕農民告訴筆者,雖然獎金不多,但現在村里的人都知道了,保護文物是件給祖宗添彩的事。此事很有啟發意義——鼓勵未必意味著物質重獎,廣而告之、榮譽表彰可能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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