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4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坤東)2015年1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新規《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不僅對的哥在運營服務的標準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也對乘客的一些具體行為作了明確,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值得關注的是,海口市此前已經立法出臺《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此次交通運輸部的新規不會影響海口市現有的執行要求,而是形成一個更強的互補作用。
關注1:不使用計價器乘客可拒付車資
該《規定》除了明確必須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外,在對出租車司機在運營 服務的服務標準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比如《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比如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等。
新規在人性化細致服務方面更加細化。比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司機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此外,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的行為包括:(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關注2:海南省其他市縣“有法可依”
記者從省交通廳道路運輸處獲悉,除了海口市,海南省其他市縣之前均無專門針對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的專門規定。此前我省各市縣都是參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來執行,現 在新規將彌補我省其他市縣的‘空白’,而且有助于對我省市縣的出租車經營統一加強監管。據悉,為確保《規定》的有效落實,該處要求各市縣交管部門按照新規,結合各市縣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體系對每一名駕駛員進行年終考核。
目前,省交通主管部門除了下發通知,還給各市縣編制印發了1000份服務手冊,確保每位運政人員人手一份。同時,要求各運政部門組織各出租車企業召開會議,部署學習落實工作。
的哥們需要注意的是,新規中明確,以下行為均屬于違反規定: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海南省交通廳道路運輸處有關負責人強調,如果乘客發現有出租車司機未按《規定》進行服務,可撥打12328熱線進行投訴舉報,他們會第一時間將投訴轉到各市縣運政部門,要求及時處理,確保乘客的乘車權利。
關注3:司機也有權說“不”
“我看了其中的一些條款,感覺還是比較人性化的,起碼考慮到了我們司機的難處。”海口公交新月公司的符師傅說,以前經常碰到一些不講理的乘客,如果他拒載就被投訴,感覺挺委屈的。
而新《規定》對乘客的要求進行了細化,乘客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關注4:海口現有法規不受影響
“現有的管理條例不會受到影響,希望廣大司機要注意。”記者從海口市交通港航綜合執法支隊了解到,該支隊對新《規定》非常重視,并專門組織執法人員學習。不過,海口與海南省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此前海口已經立法出臺《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該條例是依據海口實際形成的地方法規,因此結合此次交通運輸部出臺《規定》,兩者將形成很好的互補作用。對于《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在執法監管時仍繼續按照該條例執行;而對于條例沒有涉及到行為,則依照交通運輸部出臺《規定》執行。
比如說,對于出租車拒載行為,新《規定》提出的處罰標準是“50——200元”,而《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處罰標準則是400——2000元,因此對于此類行為仍將 按照400——2000元進行處罰。而《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沒有涉及到的經營行為,比如說電召出租車的管理,由于此前海口市還沒有出臺專門的管理規定,因此按照該《規定》進行管理。新《規定》要求,“電召”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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