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原本是銀行的正、副支行行長,本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把好監管關,卻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近日,瓊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收受好處費,銀行正副支行長被刑拘
近日,瓊中法院審理了一起受賄案。本案中,吳某及簡某作為銀行的正副支行行長,為企業辦理貸款后大收好處費,雙雙獲刑。
簡某(男,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本科文化)系某銀行昌江支行原副行長,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吳某(男,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本科文化)系某銀行昌江支行原行長,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
副行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5.5萬元
據介紹,簡某在擔任儋州支行行長助理、昌江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給相關企業公司辦理貸款的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2010年,簡某在儋州為洋浦××物流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貸款業務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好處費20萬元。2012年7月,簡某在儋州一家酒店內非法收受楊某所送好處費10萬元。
簡某調任至昌江,在擔任昌江支行副行長期間,仍繼續大肆斂財。他為海南××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業務后,于2012年中秋節前一天非法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兒子所送好處費1萬元;于2013年春節前一天,非法收受好處費1萬元。簡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5.5萬元。
? 行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1萬元
吳某在擔任儋州支行行長期間,為海南××實業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業務,于2008年10月、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春節前等,多次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該公司人員洪某好處費1萬至數萬元不等。
吳某在擔任昌江支行行長期間,為昌江××礦業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業務。于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海口一家酒店非法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所送好處費1萬元;于2013年春節后,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該公司財務總監所送好處費2萬元。吳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1萬元。
案發后,簡某退還贓款61萬元;吳某退還贓款54萬元。
?? 副行長獲刑11年,行長獲刑8年
瓊中法院認為,簡某和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5.5萬元和121萬元,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近日,瓊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簡某有期徒刑11年;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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