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立法過程充分發揮了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我們以前一直是以當編輯為主,現在也做了一回作者。”這一工作轉變背后是人大工作幾十年的積累;一小步不容易,但只要是朝著正確方向走就值得高興。1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受人大常委會委托向大會報告工作時如是說。據了解,這是北京市首部由市人大牽頭起草的法規。(《新京報》1月27日)
“編輯”,一個日常中再平常不過的詞語,卻十分精準、形象地概括了我國各級具有立法權的人大機關,過去幾十年來在相關立法起草、修改等過程中的角色定位。而在《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立法過程中,北京市人大打破了過去角色定位的慣例,第一次實現了從“編輯”到“作者”的變化,它看似不太起眼,卻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體現了立法機關立法作風的切實轉變。眾所周知,長期以來我國立法機關常用的單一立法模式,就是先由相關行業部門調查研究相關事項立法的可行性,然后由人大決定是否排入立法安排,再接著由部門起草立法草稿供人大等審查、再修改、再審查等,最終通過并上升為法律法規。這些過程中,人大機關基本不用自己動手起草法律草案,行使的是立法“編輯”角色,相關法律草案如何修改、修改多少、最終能不能上升為法律,主要由其說了算。這種模式,一方面與人大立法任務重,難有太多精力和時間親自調研、起草法律草案有關;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發揮行業專業水平。但不可否認,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些時候也與一些人大機關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工作人員怕麻煩等因素有關。在黨和國家深入“反四風”、大力改進機關作風的當下,人大機關在開門立法基礎上,又開始自己動手起草立法草案,無疑值得點贊。
其次,體現了立法機關立法觀念的轉變。在人大作為“編輯”立法的模式中,雖然能夠發揮行業部門的專業優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種傾向,就是法律法規在制定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受行業、部門利益的影響。現在,人大親自操刀,從基本的立法草案“作者”做起,起草相關法律草案,必然要進行更多更細的前期調查、研究和了解,掌握更多更扎實的第一手資料,為更充分地了解民意、科學立法、適時立法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有利于立法超越部門利益。
北京市人大立法從既往單一的“編輯模式”轉變到“作者模式”或二者兼而有之,無疑是人大立法工作方式的豐富和進步,應該為它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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