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亟須做的除了對已暴露問題嚴格懲處外,更要在高校內部對轉學生群體進行摸底復查,剔除不合規、不合理的“灰色轉學”。同時,完善相關機制和體制,即改變“面目隱蔽”“標準模糊”的有關規定,建立有據可依、有法可循的轉學機制源頭。
近日,湖南大學被爆出接受17名外校研究生轉入該校就讀,被公眾質疑或存在“轉學腐敗”后,23日,湖南大學通報,決定撤銷同意17名研究生轉學的決定,并啟動調查和追責程序。從“接受”到“被曝光”,再到“撤銷決定”,隨之跟上“調查和追責”,這一系列“起承轉合”令人眼花繚亂,也令當事人的前途如坐過山車般上下起伏。湖南大學決定之果斷,撤銷決定之迅速,調查結果公布之遲延,讓人深思。
研究生能不能轉學?《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文規定能轉,但要有“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斷不是“氣候不適”“飯菜太辣”“油畫過敏”等普通人都能看明白的“非正當理由”。據新華社記者調查,在這17名申請轉學的研究生中,“有一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子弟或親戚,有一些是湖南大學的子弟,還有一些是和教育系統能攀上關系的單位子弟”。外界已經把事實羅列,圈內人特權、高校腐敗等關鍵詞也不斷浮出水面,湖南大學的調查結果何時公布?能否像撤銷決定那么“反應迅速”?能否嚴肅徹查而非敷衍了事?能否直指操縱事件的關鍵人物而不是提溜個“替罪羊”?人們拭目以待。
然而,有些事情我們無須再等,那就是進一步完善教育公平的大環境。一般來說,教育公平包含三個層次: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由此出發,再來看湖南大學研究生轉學事件,當前亟須做的除了對已暴露問題嚴格懲處外,更要在高校內部對轉學生群體進行摸底復查,剔除不合規、不合理的“灰色轉學”。同時,完善相關機制和體制,即改變“面目隱蔽”“標準模糊”的有關規定,建立有據可依、有法可循的轉學機制,從源頭上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哪些才是能轉學的“正當理由”?患哪些病才能轉學?可供轉學的“特殊困難”包含的具體特征是什么?這些都需要相關部門給出明確的條例參考,而非籠統的幾個字。須知,正是此類“語焉不詳”才給了各種權力腐敗有機可乘的空間。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在高校對各類政策的具體操作過程中,透明化的辦事流程,公開的辦事程序,嚴格的結果公示制度,方能正本清源,才能真正讓全國180萬在校研究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環節是堅持教育制度規則公平。而這其中,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也是教育過程和結果公平的重要保障。通過預設規則程序征求社會意見,將校務公開、財務公開,將社會力量納入學校監管體系,才能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