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據公開報道不完全統計,自去年以來,包括省市縣在內的15個地方已經出臺了治理村官腐敗的相關文件。
這些文件中普遍針對的問題包括強占征地補償安置款、挪用農民補貼資金、揮霍集體財產、向農民亂收費等行為。
貴州大方縣高店鄉,為避免村官“任人唯親”,在治貪文件中提出“建立干部親屬信息檔案”,對全鄉現任村干部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進行信息采集,實行一村一檔、一人一袋納入管理。
然而對于地方出臺的各種治理政策,胡必亮認為,對于治理農村腐敗,來自外部的約束是有限的。“村里的事務大多屬于自治性質的,只有是來自內部的約束方式,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因此要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
胡必亮表示,目前遭遇的困境是,農村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力度也很弱。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翁鳴曾于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間,在河北省青縣掛職縣委副書記。據他介紹,全縣有345個村,縣、鄉紀委幾乎沒有精力去一個個監察村干部違紀情況的。
“很多地方在形式上設立了村民監督委員會,但起到的作用很小。”胡必亮分析,這一方面與我國目前農村的管理體制有關,黨組織在農村的主導作用十分明顯,如果村黨組織的負責人不自律,實際上就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農村也收到許多非正式制度的影響,如家族制度,如果村里的主要負責人來自大家族,一般情況下村民也就只能敢怒而不敢言,也形成不了有效的監督。
在胡必亮看來,村務公開雖推行多年,但在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農村的財務管理在不少地方也不太規范。“如果村里的會計是村干部本家族的人,或是由其親戚朋友擔任,往往就是村干部說了算,讓怎么記賬,就怎么記。”
翁鳴則認為,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已然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速度。“農村的權力架構設置要調整。目前大多數農村仍是支部書記一個人說了算。這還是行政化、命令式的領導。”與此同時,被賦予監督權力的村民會議在現實中難以實現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在翁鳴看來,目前我國許多農村治理沿用傳統的計劃經濟時代一元化的領導模式,而未來村治結構需要增加民主的元素,創新民主治理的機制。“村官說了算,這種不受監督是違背民主和違反村民自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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