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志紅死刑,并認定其是“呼格案”的真兇。法院對趙志紅提出的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不予采納。一審判決之后,對于是否上訴,趙志紅當庭表示“我考慮一下。”
2月9日早上8時,記者趕到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院,一些工作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部分媒體記者在架設設備。早上8時30分左右,押送著趙志紅的囚車從法院正門快速駛入。
8時40分,記者通過安檢后,在該院第二審判庭旁聽區按號就座。記者看到,審判庭內,有工作人員在調試音響設備,審判庭內站有數名維持秩序的法警。旁聽區專門劃分了人大代表旁聽區、政協委員旁聽區和新聞媒體旁聽區。
9時15分左右,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云步入旁聽區,在旁聽區第6排的9號、11號座位就座。兩位老人表情凝重,一言不發。
9時30分,法庭工作人員宣讀法庭紀律。隨后,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庭;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后,審判長指令法警通知趙志紅到庭。
趙志紅是由2名法警帶入法庭的,當日,趙志紅身著深色棉服,剃著光頭,走進法庭時面無表情,目光盯視前方。審判長指令法警為其解除戒具后,開始宣讀判決書。
在此過程中,審判長宣讀了公訴人指控趙志紅的21起有關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的犯罪行為。這21起案件均按照時間順序排序,其中,第一起案件就是備受關注的“4·9”公廁案。
法院認定趙志紅犯有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審判長在宣讀判決書時提到,“4·9”公廁案系公訴機關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趙志紅對該起事實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系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后奸尸,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奸罪。
同時,對趙志紅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法庭認為趙志紅雖然主動坦白多起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案件,但與公安機關掌握的屬同種性質罪行,不構成自首、立功;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其不予從輕、減輕處罰。
審判長還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志紅的上訴權及上訴期限,即“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隨后,審判長當庭詢問趙志紅是否上訴,此時,趙志紅只說了一句:“我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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