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春節臨近,關于是否應該頒布煙花爆竹“禁放令”的消息就會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和人民群眾較大爭議。反對“禁放令”的人認為,在某些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種習俗。反對的人則認為,傳統習俗中也存在一些陋習,燃放煙花爆竹既污染環境,又容易引發火災或是造成人員傷亡,屬于應該摒除的“陳規陋習”。
排除文化、歷史的因素不談,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不得隨意增設行政許可,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要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很顯然,煙花爆竹“禁放令”恰好屬于應該規范的“行政許可”,也屬于“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是否出臺必須慎之又慎,同時要廣泛進行聽證調研,征求社會意見。
就“禁放令”本身來說,個人認為完全沒有必要。當前煙花爆竹造成的一系列問題,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到位所引發的,只要加強管理,即使不能完全避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例如,煙花爆竹造成的傷亡事故,十之八九是由于煙花爆竹質量不過關、執行標準不統一造成的。如果有關部門針對煙花爆竹制定嚴格的生產標準,再把好市場準入關,凡是不合格的煙花爆竹一律不得生產銷售,就能從根本上解決煙花爆竹傷人事件。對于煙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原因在于市區內燃放過于分散,空氣條件又不利于污染物擴散。如果能夠將市民引導到近郊區開放地帶進行燃放,就可以順利解決污染的問題。對于少數不文明的燃放行為,有關部門完全可以啟用城市監控設備進行拍照取證,然后對相關行為人進行一視同仁的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在不少時候,少數部門管理的初衷不是為了便利群眾,而是為了實現部門利益,這樣就會造成不該管的地方管死了,該管的地方又沒有管到位,最后把責任全部推給管理對象本身。相信只要有關部門出于公心,嚴格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對煙花爆竹燃放進行規范,就完全沒有必要出臺所謂的“禁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