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記者獲悉,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商務廳日前聯合印發《海南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行賄不良行為記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將對醫藥行賄不良記錄進行公布,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五種應當列入商業行賄的不良行為,包括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為行賄犯罪的;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但經偵查機關(部門)查實的行賄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行賄立案調查,并依法做出相關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由海南省衛生計生委對商業行賄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商業行賄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兩年;兩年內被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從上次公布記錄結束日起接續公布新的行賄信息。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總公司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總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代理人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該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省衛生計生委建立與司法機關、紀檢監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行賄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該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2月26日,記者從省衛計委獲悉,省衛計委核實海南寶之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業賄賂行為,決定將該公司列入“非誠信交易黑名單”不良記錄并在網上公示,并下發《關于對海南寶之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相關處理的通知》。
根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寶之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為了促銷醫療用品,以提成款的方式,按銷售比例向醫務人員支付回扣款且均未入賬的行為,構成了商業賄賂行為”。海南省衛計委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進行了核查,核實海南寶之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業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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