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
用人單位否認她上過班
2015年1月13日上午,渝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為了能證明自己的勞動關系,申請人周麗提交了工資證明作為證據,還將自己在單位的自拍照作為證據提交。然而,被申請人一方否認周麗在單位上過班,同時稱單位也沒有周麗的相關記錄,對方提供的工資證明系偽造。
原來,周麗所拿到的工資證明所蓋的印章,并非派出所備案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印章。雖然她還提供了之后的幾次錄音內容以及押金單,也均被被申請人一方以錄音內容身份無法確認、押金單沒蓋章為由不予認可。
雖然周麗曾經的兩名同事也出庭作證,但被申請人也否認他們是單位員工,周麗的自拍照也被對方否定。
最后裁決
微信朋友圈信息被采納
“對了,你微信里面不是有很多朋友發的照片嗎?”就在舉證的緊要關頭,劉洋東忽然想到了這點。雖然周麗有諸多顧慮,她還是打開了微信朋友圈,找到了同事以及受聘單位經理發布過的照片,下載后作為證據刻盤提交。
2月10日,正是該經理在微信發布的信息和照片,與同事的證言、錄音內容形成了證據鏈,渝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了解,此案是目前我市為數不多將微信信息及照片作為證據采納的民事案件。
提醒
電子證據
需要注意關聯性
昨日,記者從該案的仲裁裁決書中發現,申請人周麗提交的電子證據并沒有完全被仲裁委員會采信和認可。劉洋東提醒,市民在生活中準備電子證據時,還要注意以下事項。
錄音時一定要體現雙方的姓名或者職務。如本案中,周麗與公司老總的一次談話,就是因為沒有體現姓名或職務,仲裁委員會對該段錄音關聯性不予認可。
照片要對周圍的環境要呈現多一點。如周麗的自拍照以及微信朋友圈的一些照片,就是因為環境呈現較少,沒有達到證明的目的,仲裁委員會沒有予以采信。
照片中一定要出現當事人。周麗的微信朋友圈有這樣一張照片,是朋友來看望她時,拍下了輸液袋,但是沒有出現人物,不能直接證明系周麗受傷輸液的照片,因此仲裁委員會也對該證據關聯性不予認可。
發布信息人的身份需要關聯。在周麗的微信朋友圈中,單位經理發布的信息被仲裁委員會采信了,是因為該微信號發布過招聘和營業廣告信息以及聯系電話,與周麗所在單位的業務內容有關,兩者存在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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