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獲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3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據了解,《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針對《辦法》第九條的明確規定,記者在海口街頭隨意采訪30余位市民,曾經網購的市民中基本都曾經遇到過由于拆了包裝,網店商家不給退貨的經歷。對于《辦法》的出臺,其中大多數市民對該辦法表示贊同。
“現在是網絡時代,我經常在網上買東西,就在前段時間網購了一條裙子,網店店主把裙子放到一個包裝比較漂亮的盒子寄來的,我當時是把盒子剪開拿出裙子的,但發現裙子跟我在網上看到的圖片不一樣,我要求退貨,但店家稱,包裝壞了不能退。”海口市民陳女士說,現在《辦法》出來了,以后網購退貨有保障了。
海口市民張先生則認為,《辦法》實施后,會不會可能遇到有些網店商家把曾經退回來的商品重新包裝后出售,這樣不是買到了“二手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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