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我繼父的房產應由我繼承右:你無權繼承這些房產
周小云3歲時被父母過繼給姑媽周麗當養女。周小云5歲時,養母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養母帶著她改嫁繼父張泰,此后她便由養母和繼父共同撫養長大。作為他們兩人唯一的孩子,周小云照顧養母和繼父的晚年生活,為他們養老送終。但繼父張泰去世5年后,張家人分割祖屋時,卻認為周小云無權繼承屬于張泰的那部分遺產。幾番溝通無果,周小云便將張家人告上法庭。近日,海口龍華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繼父去世,為其養老送終的繼女繼承遺產受阻
現年43歲的周小云是海口人。她的身世比較復雜,在她3歲那年,親生父母將她過繼給姑媽周麗當養女。周小云5歲時,周麗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周麗又帶著她改嫁給繼父張泰。此后,她便與養母、繼父共同生活在海口龍華區某街33號的一樓左前屋,直到21歲那年出嫁才搬離。
1995年,周小云的養母和繼父搬至海甸島萬福新村居住。
周小云由養母和繼父共同撫養成人,而作為他們兩人唯一的孩子,養母和繼父也由周小云贍養。
周小云說,養母、繼父在2001年、2002年先后摔傷,兩位老人長期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起居均由周小云和丈夫以及他們出資雇請的保姆共同照料,直至2008年4月為兩位老人送終。
周小云稱,養母和繼父去世后,共留有兩處房產,位于海甸島萬福新村的房產已由她繼承,但位于海口龍華區某街33號房產的繼承卻遇到了阻礙。原來海口龍華區某街33號是繼父張泰的祖屋,到了張泰這一輩,張泰與親兄弟張仁各享有25%的產權。張泰生前與周麗、周小云住在一樓左前屋,而張仁則攜妻子唐敏、女兒張慧、張梅住在一樓右后屋。張泰1995年搬往海甸島萬福新村后,便將自己所有的一樓左前屋以每月100元的租金租給張仁的女兒張慧居住。
周小云說,2008年4月,繼父去世后,她認為租戶是自家親戚,就沒有過問過租金問題。2013年7月間,在周小云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在33號房產的張家人與一伍姓老板協商,由伍姓老板出資將上述祖屋重新建成五層樓。2013年10月底樓房建成后,第一層歸伍姓老板作鋪面使用,約定經營20年后歸還張家,其他四層張家按產權份額分配并簽訂了《修建房屋產權分配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即第三層應由張泰和張仁的繼承人各享有50%的產權,第一層應由張泰和張仁的繼承人各享有12.5%的產權。周小云認為,自己作為張泰的唯一繼承人,理應享有第三層50%的產權和第一層12.5%的產權。張仁也已去世,房屋分配后,張仁的妻子女兒卻以周小云與張泰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并且長期未和其來往為由,獨占所分得的房屋,拒絕周小云繼承其繼父遺產。
繼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周小云說,她作為張泰的繼女,雖然與繼父沒有血緣關系,但自幼與養母和繼父生活在一起,由養母和繼父撫養成人,而且對他們兩人盡到了贍養義務,有繼承張泰遺產的權利。遂將唐敏、張慧、張梅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屬于繼父張泰的遺產。
唐敏、張慧、張梅辯稱,周小云是由周麗的哥哥過繼給周麗作為其與前夫的養女,周麗收養周小云時并未經過張泰的同意,后周麗帶周小云到張泰處生活時,張泰也是極力反對的。由于周麗不能生育,張泰及張家其他家庭成員并不認可其與張泰的關系。而且,周小云到張家后從未參與過張家任何祭祖活動,甚至張泰父母去世時的葬禮原告也未曾參加。周麗與張泰沒有領取結婚證,周小云無法證明他們兩人的婚姻關系,周小云與張泰之間的收養關系不成立。因此,周小云無權繼承張泰的遺產。張家33號老宅年久失修,2013年6月被海口市房管局危房檢測機構鑒定為危房,但由于張家經濟狀況不好無力建房,張家人商量后便決定由伍姓老板出資建房解決居住問題。而周小云從張家搬出后,至訴訟時24年從未到過張家,對張家所有事情從來都是不管不問,現在看到張家建房后卻起訴要求繼承房產,故請求法院駁回周小云的起訴。
法院:繼女可繼承繼父遺產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周麗與張泰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其婚姻締結于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故屬事實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以沒有領取結婚證為由,否認周麗與張泰存在婚姻關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周小云自幼由其養母周麗及繼父張泰共同撫養成人,且周小云亦對張泰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故周小云與張泰之間形成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有權繼承張泰的遺產。日前,龍華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海口龍華區某街33號第一層房屋12.5%的產權、第三層房屋50%的產權歸周小云所有。(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點評
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
胡景臨律師稱,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在法律上的扶養關系主要表現為: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或者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但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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