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養殖處處長黃文輝利用職務便利,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辦理船檢業務、漁船更新改造指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12次收受他人賄賂90多萬元。4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并向行賄人孫某、鄧某某等11人追繳黃文輝退還的賄賂款,上繳國庫。
幫他人辦理漁船更新改造指標 一次收了30萬元
2012年,國家農業部下達海南省200艘南沙生產骨干船隊漁船更新改造指標,由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負責。海南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得知此消息后,向黃文輝提出幫忙其公司拿到這200艘南沙漁船更新改造項目,并表示黃文輝有困難他會支持,黃文輝答應盡量幫忙。
黃文輝在制定方案時,盡量為海南威某公司的利益考慮。后因方案變動,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將漁船更新改造指標分配到各市縣海洋局,由各市縣海洋局自行制定方案建造漁船。鄭某某再次向黃文輝提出幫忙向相關市縣海洋局領導打招呼,讓其承攬造船業務,黃文輝答應幫忙。
2013年春節期間,鄭某某將之前備好的30萬元現金及煙酒,放在借給黃文輝的轎車后備廂里,把該車借給黃文輝使用,并告知黃文輝要將放在車后備廂的東西收好。黃文輝將該車開回家發現有30萬元,便拿回家里存放。
害怕受賄事情敗露 陸續退錢
2013年中旬至2014年初,黃文輝發現海洋漁業系統相繼有人因腐敗問題被查,因害怕自己受賄事情敗露,黃文輝陸續將收受的海南海某樂園公司孫某、廣西桂林航某船舶修造廠黃某某、海南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等11人所送的賄賂款予以退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文輝在擔任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副總隊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養殖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3.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且在立案前又退還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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