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時年17歲的林小珍在海口一家甜品店工作,單位提供男女混住的員工宿舍。當年5月22日,男同事張某某離職后搬出員工宿舍,請朋友宋某某幫忙,搬完行李后宋某某以上廁所為由向張某某借鑰匙后折返,用膠帶將正在睡覺的林小珍手腳捆綁并實施強暴,還將其洗劫一空。后宋某某被繩之以法,但林小珍至今無法從心理創傷中走出來,她因此患上抑郁癥,不得不接受藥物治療,案發一年多仍無法正常工作。林小珍認為同事張某某、老板余某某、物業公司對她所受的傷害都負有一定責任,于是將他們連同強奸犯宋某某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10余萬元。海口龍華區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記者李美香
少女甜品店宿舍睡覺遭強暴
林小珍是海口人。2013年4月,余某某聘請時年17歲的林小珍到其經營的甜品店工作,并提供住宿。余某某在海口國貿路租下一套三房兩廳的房子作為員工宿舍,甜品店男廚師張某某使用一間臥室,包括林小珍在內的3名服務員共同使用其中一間,剩余一間臥室空著。同年5月19日,由于余某某長期拖欠該員工宿舍的水電費,物業對該房屋予以斷電處理,員工生活居住困難。5月21日,張某某向余某某提出辭職,打算搬離員工宿舍,并叫朋友宋某某幫忙搬家。當晚,張某某邀宋某某在員工宿舍留宿。第二天上午10時許,宋某某幫助張某某搬行李,當天13時許,宋某某搬完行李后和張某某等人準備到國貿二橫路吃飯,宋某某稱要上廁所讓張某某給其宿舍鑰匙,然后返回該員工宿舍。
當天海口下大雨,員工宿舍里光線昏暗。宋某某返回后發現林小珍獨自一人在另一間房屋睡覺,便趁林小珍熟睡之際先用手按住她,用黃色膠布綁住其手腕和腳踝,再用膠布封住其嘴巴和眼睛,威脅其不要亂動,搶走林小珍現金人民幣80元及手機一部,之后對林小珍實施強奸。2013年7月5日,公安機關將宋某某抓捕歸案。2013年12月25日,宋某某因犯強奸罪、搶劫罪獲刑6年。
起訴4被告索賠10余萬元
林小珍說,自從遭受強暴后,她的身體和精神受到巨大的折磨,由于精神受到強刺激而產生恐懼、惡夢、焦慮、憂郁,晚上睡不著覺,因患抑郁癥至今仍不能正常上班。
林小珍認為,余某某將提供宿舍作為員工的一項待遇,應當對其提供員工宿舍的安全性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然而,余某某忽視女性員工起碼的人身安全,安排男女員工混住一處。張某某在集體宿舍中留宿他人,并將集體宿舍的鑰匙隨意交付他人使用;物業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安全防范義務,對外來人員不作登記、任意放行,且未設立足夠有效的安全監控設備、安全防范措施;以上三人均對侵權事實有重大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于是林小珍將上述三人連同強奸犯宋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00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0元。
余某某、張某某、宋某某均未作答辯。物業公司辯稱,對于犯罪行為,物業公司是不可預見、不可預知的,故物業公司不負有保護住戶不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責任。且該居民樓全部住戶電表為預支付智能電表,電表在電費用盡后自行斷電,而非物業強制斷電。林小珍所在單位將房屋租做集體宿舍使用,且任由男女員工混居,同時林小珍缺少自我保護意識,在男女混居的宿舍居住又不自行采取任何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罪犯有機可乘。
強奸犯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宋某某對林小珍實施搶劫和強奸行為,對林小珍身體造成傷害,應當對林小珍的醫療費、誤工費及交通費承擔賠償責任。林小珍因宋某某強奸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本案中林小珍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和其他的賠償請求一并提起,不屬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故林小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持。賠償項目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經法院審查確定為醫療費565元、交通費692元、誤工費25013元,考慮到林小珍被強奸時未成年及林小珍因被強奸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海南省經濟發展水平,故對林小珍主張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林小珍的損失是由宋某某侵權行為造成的,林小珍主張余某某、張某某、物業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日前,龍華區法院判令宋某某賠償林小珍醫療費565元、交通費692元、誤工費25013元、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共計106270元。
(文中林小珍為化名)
律師點評
構成侵權責任需具備四個要件
胡景臨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包括:違法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本案被告余某某將男、女員工共同安置在同一員工宿舍,被告張某某將集體宿舍的鑰匙交付其朋友使用與本案犯罪的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中除實施犯罪的宋某某外,其他人均不具備上述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所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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