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法律專家解讀立案登記制:5件事打官司要知道
立案登記制度5月1日實施,5件事打官司要早知道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這是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規定的內容。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該意見,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難”長期存在,不僅使公民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還使得司法權威受到損害。作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立案登記制及時推出。為此,記者采訪我省律師協會、省高院有關負責人及相關法律界人士,對立案登記制進行初步解讀。
解讀一 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進行實質審查
據了解,在現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在實踐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的認識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審查制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了門外。
省律師協會會長廖暉表示,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解讀二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根據意見,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海南馮樺律師認為,根據意見,已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著不管立案是否成功,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面答復,不滿意就可以憑著書面答復向上級法院申訴。
解讀三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據省高院立案庭有關負責人透露,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據悉,在闡明立案登記范圍的同時,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包括: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解讀四 法院“有案不立”等違法行為將被追責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立案工作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強化責任監督。意見提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海南林鳳妮律師認為,意見其實也是對司法權威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門檻,干預法院立案。
解讀五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見提出,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使訴訟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廖暉說,“但對于虛假訴訟、濫訴等行為,法律明確禁止,當事人切勿濫用訴權,不能以身試法。”
法院不隨便拒接
老百姓訴狀但并非鼓勵百姓打官司
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保障當事人訴權,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以來,近半年時間過去,破解“立案難”的這一步終于穩步邁出。
廖暉總結認為,司法不斷改革,更加方便立案,但并非鼓勵老百姓打官司。“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不同的糾紛采取不同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訴訟并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渠道。”
“立案登記制改革只是解決了案件入門的問題,至于能不能打贏官司,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法院依據事實、法律作出的判決。”他表示,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群眾在面對糾紛時有更多的選擇。
立案審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而后決定是否受理。與之相對應,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審查,就應當立案登記。用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簡言之就是“法院不能隨便拒接老百姓的訴狀”。
我省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實行立案登記制度,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信訪事件的發生。
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省法院正在積極學習相關意見精神,深刻把握相關規定,并將在意見正式實施后,認真落實有關意見規定,堅持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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