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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廣東梅州平遠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庭長鄒陽春濫用職權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鄒陽春被指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間4月間,通過與該院執行局局長、一名書記員等人“協作”,幫助遠在深圳受房地產限購政策約束的買賣雙方,以制造虛假訴訟、調解或判決結案,然后強制執行過戶的方式來完成交易。據一審法院認定,鄒陽春參與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計126宗,協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604萬余元。
立案庭庭長、執行局局長均涉案
據深圳媒體此前報道,深圳市檢察院曾在2014年10月披露,該院在偵破多起通過虛假訴訟達到房產過戶非法目的的案件時,發現部分案件背后存在一條驚人的黑色利益鏈,有房產中介、律師、房地產產權登記人員、法官等人勾結其中。
昨日上午,與上述虛假訴訟案相關的一宗法官濫用職權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現年49歲的男子鄒陽春,案發前系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2014年底,鄒陽春涉嫌犯罪一案曾被指定在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據檢方披露,自2010年9月30日起,深圳開始實施住房限購政策。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深圳一家房地產公司的代表張志成,律師于非林(該公司法律顧問)通過平遠縣法院執行局局長林奕芳居間介紹,與該院立案庭庭長鄒陽春約定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幫助當事人實現房產過戶。
黃埔區法院查明,鄒陽春指示立案庭的書記員林益棟(另案處理),根據上述房地產公司代表律師于非林等人提供的房產買賣雙方身份信息,虛假的債務協議和借據等,先行制作包含“以房抵債”內容的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在法庭并未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鄒陽春竟簽發上述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文書,再安排或陪同書記員林益棟到深圳,通過律師于非林找到房屋買賣雙方簽署這些文書,最后再到深圳市房地產權交易中心送達上述文書,要求房產中心協助進行房產過戶。
黃埔區法院認定,2012年年中,鄒陽春明知單位不允許辦理類似涉及深圳房產市場的虛假訴訟案件,但仍與該院執行局局長林奕芳協商,由鄒陽春出具民事調解書后,再由林奕芳走執行程序去進行強制過戶。
到了2013年,鄒陽春得知有些地級市法院的工作人員因為同樣的操作被查處,但他仍接受主管副院長凌衛(另案處理)的授意,指使書記員林益棟將類似虛假訴訟以判決書方式確認,交給副院長凌衛簽發。最后判決書移送執行局,由執行局局長林奕芳走執行程序辦理房產過戶。
經查實,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鄒陽春參與辦理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126宗,協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漏征共計1604萬余元。2013年11月16日,鄒陽春主動向平遠縣檢察院投案。
曾因辦假案被評為十佳調解能手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鄒陽春因為參與制作了上述多宗虛假民事調解書,還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全市十佳調解能手并進行了獎勵。
據平遠縣法院副院長凌衛證實,他從2007年開始就在平遠縣法院擔任副院長。2011年初,他在平遠中學補習班的同學張志成(上述深圳房地產公司代表)帶律師于林非找到他。對方提供了一些原被告都在深圳,僅擔保人在平遠的民商事案件。凌衛稱,他為了解決仁居法庭案件少、經費不足的問題,就將這些案件交給仁居法庭的法官林奕芳等人辦理。后來看到對方送來的案件有幾十宗,有的標的達到上千萬元,且都是“以房抵債”,意識到“不正常”,有“貓膩”,從2011年四五月份開始要求不再受理此類案件。
凌衛稱,到2011年9月,平遠法院下轄的仁居法庭還在受理這類案件,他讓林奕芳不要再搞。林奕芳說很多法院都這么操作,他就讓林奕芳自己處理好。
證據顯示,2011年年底,仁居法庭撤銷。林奕芳調回了平遠縣法院擔任執行局局長,林奕芳于是聯系立案庭庭長鄒陽春,讓鄒繼續辦理類似虛假民事訴訟案件。據涉案的書記員證實,他們制作好司法文書后,會前去深圳找當事人簽名,并將文書送達深圳房產交易中心。上述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法律顧問于非林,會在深圳接待他和鄒陽春或林奕芳。
據林奕芳稱,為了解決執行局排頭兵指標和執行到位率的問題,他還將該類虛假訴訟拆開辦理。鄒陽春稱,2012年他聽說韶關法院因為辦理類似虛假訴訟案件出事,就向林奕芳提出不能再搞下去,但其后林奕芳仍有操作案件,有部分案件甚至由副院長凌衛簽發。
昨日本案上訴開庭時,鄒陽春認為一審認定他參與的虛假訴訟案件的數量有誤,導致量刑過重。另外他認為自己除有自首情節外,還積極配合單位對涉案房款進行查封,且他沒有貪污受賄情節,希望能夠獲得減輕處罰。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判決。
類似案件
韶關仁化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參與虛假過戶94套房產
據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2014年指控,韶關仁化縣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羅標,從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間,伙同同案人律師余某元,采取虛假民事訴訟的方式,在沒有立案、買賣雙方均未到法院參與訴訟,未實際開庭或調解的情況下,偽造“仁化縣人民法院”印章,按照買賣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共同擅自違法制作虛假的民事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又違反執行規定,持羅標的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到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送達上述法律文書,要求房產中心協助進行房產過戶。
其間,由于上述偽造的法律文書出現內容錯誤,深圳市房產交易中心曾發函到仁化法院要求對錯誤進行校對,羅標攜帶偽造的校對公章伙同余某元一起到深圳房地產交易中心對錯誤進行校對。羅標在2012年12月甚至還私自截留深圳房產交易中心寄到仁化縣法院對上述部分虛假訴訟案件進行核查的函,并伙同余某元等人利用仁化法院的紅頭文件紙,使用偽造印章制作虛假的回復函。
2013年11月2日,羅標、余某元到仁化檢察院投案。黃埔區法院審查查明,在上述期間,深圳房產中心按羅標、余某元以上述方式偽造并提交的21份法律文書辦理了94套房產過戶,導致國家稅款漏征共計342萬余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查明,羅標、余某元為房地產中介梁某明辦理了上述事務后,共計受賄27.5萬元,其中羅標分得8.5萬元。
黃埔區法院綜合案情判處羅標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判處余某元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其他法院法官涉案情況
連平縣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長賴文輝
自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幫助中介先后違規立案47宗,以虛構債務,以房抵債等形式虛假訴訟并出具文書。房產中心依據前述法律文書對其中45套房產作司法強制過戶處理,稅務機關據此漏征共計221萬余元的國家稅款。賴文輝稱,他在辦這些實際沒有管轄權的案件時,并沒向主管副院長匯報過。
一審判決:
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獲刑6年。
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庭長羅峰
參與或安排庭室成員辦理115宗虛假訴訟案件,制發相應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文書,通過房產中心辦理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實現111套房產過戶,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665萬余元。
犯濫用職權罪、單位受賄罪 獲刑3年6個月。
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副庭長羅職森
參與辦理或送達共計72宗虛假訴訟案件,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460萬余元。
犯濫用職權罪、單位受賄罪 獲刑3年3個月。
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執行局書記員、內勤鐘偉濤
為開發商潘某偽造76份文書,幫助辦理78套房產過戶手續,導致國家稅款漏征共計219萬余元。
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獲刑5年6個月。
(備注:上述內容均來自廣州法院裁判文書網判決書內容。)
作案手法
由房地產中介、律師收集屬于在深圳限購對象的買賣雙方,形成身份材料,并制作虛假的債務協議、借條等,約定“以房抵債”。
上述資料郵寄或送至平遠縣法院,由立案庭書記員提前制作好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鄒陽春與書記員前往深圳出差,在房產中介或律師幫助下,找齊買賣雙方在上述法律文書上簽字確認。
鄒陽春等人攜帶蓋章生效的法律文書,前往深圳房地產交易中心送達文書,要求協助執行房產過戶手續,完成過戶。
在其它部分案件中,完成上述交易后,房地產中介、律師、房產交易中心涉案登記人員、涉案法官會進行利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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