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華為取得受害人信任出示“授信”
楊某華取保候審后向受害人發消息“求放過”
近日,深圳10位市民聯名向羊城晚報投訴稱,一女子楊某華以高息為誘餌,謊稱炒匯票、做黃金投資、做珠寶生意等,向他們集資數億元,深圳市公安局已就此案立案偵查。據悉,目前向警方報案的人數已增至20多人,涉案金額未知。
據受害人稱,楊某華及其同伙編織的“財富夢”被識破后,還以債主身份混進受害人內部,玩起了“無間道”。而在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暫未批捕嫌疑人后,楊某華還發微信給受害人求“放過”她,稱“你們告我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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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利誘“借”慘眾老板
長相酷似男性、出生于1975年的楊某華,是四川南部縣人。據報案人稱,多年在深圳打工的楊某華,曾一度較為窮困。后來與丈夫低價買下了一些設備,靠經營一塑膠模具廠營生。就是這樣一個“其貌不揚”的中年女子,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時間里,依靠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給他們織就了一張大網。
向羊城晚報記者投訴的10名報案人,均為各行業的老板和商業精英。無論是受害人安文軍夫婦,還是翁女士姐妹等人,均未料到,在生意場上經歷了數十年,卻被一個文化水平遠低于他們的“打工妹”搞得近乎傾家蕩產。
“丟死人了”——回想經歷,他們紛紛感嘆。而總結原因,他們一怪自己“貪”,二則感嘆楊某“實在太厲害了”。
受害人稱,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期間,楊某華通過雙方共同的朋友小梅(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他們面前樹立自己“有能力”、“有資金”的形象,編造各種理由向受害人借錢,并稱自己有億萬資產。
“她跟我說她與人合作在廣州拿了一塊地開發,需要大量資金,將來會有高額回報。”翁女士說;受害人安文軍夫婦也表示,“她說她在做海關查封貨物的轉賣和一些珠寶生意,獲利非常之高”。
正是以這些事后證實子虛烏有的項目,配合小梅在旁的吹噓,楊某華相繼從安文軍、翁女士、吳女士等人手上借走大量資金,并允諾以高息回報。
報案人表示,楊某華的“借錢”技巧是步步為營,使人逐漸深陷。起初數額較小,且會準時付利息,待受害人嘗到甜頭后,便像滾雪球一樣開始大額借入。如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翁女士借出資金230萬給楊某華,利息為10分/月;為取得信任,一直到2014年4月,楊某華都會準時還高額利息和部分本金。
但2014年5月以后,楊某華以自己在做承兌匯票和炒美金外匯生意為由,大量吸納受害人的資金,承諾給受害人高利息回報,最高一次借款達1000多萬元。
“她說自己資金非常雄厚,有幾個億凍結在銀行,只需要借錢周轉。”翁女士說,從那時開始,楊某華出現了不準時付息和償還本金的情況。“我們追問她錢什么時候還,她就給我們發截圖,說有幾個億在銀行授信,要過一段時間才能拿出來。”
據不完全統計,向本報投訴的10名受害人被楊某華“借走”的總金額就高達兩億多人民幣,其中,金額超千萬的就占一半以上。
直到2014年10月,在楊某華多次無法正常付息及還款逾限后,這一張大網才被逐漸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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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無間道”忽悠借款人
為吸納更多資金,楊某華不斷與翁等人“搞好關系”,還一度要與翁、吳等人“義結金蘭”。在一段時間里,吳女士等人甚至還“兼職”為楊某華開車。
不斷發生高額借款關系的過程中,翁、吳和安文軍夫婦等受害人通過楊某華和小梅,相繼接觸到了另幾名犯罪嫌疑人——張某發、張某斌以及蔡某暢。
楊某華曾告訴受害人,她在做的匯票和美金外匯交易就是在張某斌、蔡某暢和張某發之間發生。但直到如今,該四人是否有進行這些交易,以及他們之間的真實關系,受害人仍然搞不清楚。
2014年10月31日,這種已經持續了一年多的高額借貸關系,終因楊某華和張某斌關系惡化而“原形畢露”。
據吳女士稱,當日晚,重要犯罪嫌疑人楊某華被另兩名嫌疑人張某斌及蔡某暢叫去張某斌的公司處對賬,因雙方未能談攏,楊某華被二人軟禁起來,強迫其寫下兩張金額數億的欠條。
楊某華打電話向受害人吳女士求救,經吳女士和當時未暴露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發等人報警之后,楊某華才被民警解救出來。
直到此時,諸多受害人和報案人才知道,楊某華“出事了”,因擔心資金的安全,他們紛紛開始向楊某華“逼債”。
在張某發和小梅的“策劃”下,他們齊聚在張某發開的酒莊里,多次商議如何追回資金。此時,張某發借機混在受害人中間,上演了一出“無間道”。
“當時,張某發偽裝成債主,說楊某華欠了他一個多億。但是,他又阻止我們這些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還勸說我們放楊某華到香港和澳門等地去籌錢,并自愿出錢給楊某華去周轉資金。”
受害人稱,張某發“非常狡猾,為轉移受害人的怒火,他還指使楊某華通過民事訴訟告張某斌和蔡某暢拿走了受害人的錢。但所有的訴訟材料中,都未提到與他之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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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從珠海出境時被抓
2015年1月30日,受害人在律師的幫助下,以被楊某華、張某斌、小梅、蔡某暢、張某發等人非法集資為名,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彼時,張某發、蔡某暢等人已相繼失去了蹤影。
據受害人出示的立案通知書顯示,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正式以“楊某華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案由立案偵查。據報案人稱,報案以后漸漸才知道,楊某華案的報案人在深圳已多達22人。
4月10日,《南方日報》刊登的一則報道引起了諸多受害人的注意:潮州饒平縣警方成功偵破該縣經辦的最大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高達3.6億余元。目前,該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張某斌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楊某華華持他人通行證在珠海市橫琴口岸準備離境時,被警方抓獲歸案。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楊某華華對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經證實,該起報道中的張某斌和楊某華華,就是受害人口中的楊某華和張某斌。
深圳警方立案之后,將楊某華由廣東饒平移送至深圳羈押。經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交深圳市檢察院對楊某華等人實施批捕。
然而4月30日,深圳市檢察院對楊某華等人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該案的兩名嫌疑人楊某華和小梅其后也分別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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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保候審后“求放過”
獲取保候審、暫時恢復自由身的楊某華逐個發消息騷擾和威脅受害人,甚至在微信中表示“你們告我也沒用,真的沒錢回來了,所以不要浪費精力了”,“你們不讓我坐牢也許掙錢了會還你們”。
羊城晚報記者嘗試加楊某華微信,其非常主動地通過了驗證,還神秘地稱“如果你不方便說你是誰,我可以給你個電話讓你打過來”。但在獲知記者身份后,其再沒有回復。
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到,因被嫌疑人騙走巨額資金,不少受害人損失慘重,欠下大量外債,甚至家破人亡。翁女士不僅要賣掉自己的房子車子,甚至還變賣了自己多年攢下的首飾。
吳女士兩年期間被嫌疑人騙走1700多萬元,除自己多年經商的財產外,有600萬是來自她和弟弟的兩套房產、商鋪抵押的資金。在向記者陳述被騙事實的過程中,吳女士幾度落淚。
受害人安文軍夫婦,不但原來的積蓄沒了,還背上巨額債務,除賣房賣車還債外,其在四川投資的醫院項目也無以為繼,不得不變賣還債。
官方回應
檢察院已要求公安補充偵查
近日,羊城晚報記者就此案分別向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和深圳市檢察院了解情況。
5月20日,深圳市檢察院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證實,深圳公安曾以“楊某華等人涉嫌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罪”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之所以未準予批捕,是認為公安提交的案卷中“證據不足”。
同時檢察院表示,未予批捕并不表示犯罪嫌疑人就沒事了,也不意味著案件結束偵查,只不過根據目前的證據鏈,還不足以決定逮捕案件嫌疑人。檢察院已就案件的具體情況向經偵支隊列出了補充偵查的詳細要求。
因仍有涉案嫌疑人在逃,該負責人未披露補充偵查的要求。但他表示,待公安補充偵查完后,可再次移交并申請批捕。
對于報案人和受害人擔心出現證據銷毀、嫌疑人潛逃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理解,但他表示“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在此期間,相關嫌疑人也是禁止離開或出境的”。
當天,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回復羊城晚報記者表示,由于此案仍在補充偵查階段,具體情況暫不方便透露,待破案后或偵結后向受害人和媒體公布。
目前,公安機關仍在對張某發和蔡某暢網上追逃。
爭議焦點
是非法吸收存款還是集資詐騙
爭議1 關系難定性?
楊某華一邊借錢一邊搞關系。而正是與嫌疑人之間的復雜關系,成為此案中非法集資是否成立的爭議焦點。
報案人多次提到,警方曾反饋回來稱受害人可能不符合非法集資罪名構成要件中的“不特定對象”。對此他們是有苦難言。
報案人表示,他們并非楊某華普通意義上的朋友,而是一種借貸產生的關系。來往密切,也是在楊某華開始向他們“借錢”以后同步進行的,與“借貸”關系緊密相關。同時,受害人提到,除他們之外,一些受害人是與楊某華根本未曾謀面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后表示,這種關系應該屬于借錢而產生的朋友關系,不能純粹以“認識”或“不認識”來區分。
爭議2 適用何罪名?
事實上,受害人一直認為,在此案中,楊某華對他們實行的是有預謀、有組織、帶有強烈欺瞞性質的集資詐騙。為此,10名受害人于上月27日再次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了刑事立案復議申請,并希望深圳市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對楊某華等人立案偵查。
對此,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相關負責人5月13日與受害人溝通時表示,當時以非法集資為案由偵查和移交檢察院,是因為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相對簡單,而“集資詐騙”在構成要件上則要求更高,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虛構項目,并以非法侵占受害人財產為目的。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梁顯軍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比較容易混淆,集資詐騙罪客觀上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向不特定主體籌集資金,主觀上試圖占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觀上希望通過吸收存款進行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進行盈利。簡而言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意圖以本金生利,而集資詐騙罪是意圖吞占本金。
據受害人稱,楊某華借錢的理由除了承兌匯票、美金外匯交易之外,還說自己在做“珠寶生意”、“賽格合作項目”、“包下澳門賭場一桌臺”等等,在被催債時,楊某華也親口承認珠寶生意是虛假的,根本沒有這么一回事,其集資詐騙的目的很明確。
對此,梁顯軍認為,本案與吳英案有些情況相似,犯罪嫌疑人存在以各種虛假理由對外集資且故意制造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現在的關鍵是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核查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提供的存單、承兌匯票、銀行授信及經營項目,查清資金流向,從而查實有無集資詐騙犯罪。”
爭議3 能否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獲得取保候審一事,受害人表示很疑惑。對此梁顯軍認為,該案件被害人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集資詐騙可能性很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擾證人作證或毀滅證據等,往往不予以取保候審。他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嚴密監控,防止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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