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8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史瑞麗)27日上午,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新增:“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
此外,還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標志、宣傳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段的正常使用。”如有違法行為,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林區、林場、農場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半專業撲救隊伍,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條例提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為本省森林防火宣傳月。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新增:“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跨越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森林火災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發布。”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火災發生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野外用火禁止命令發布期間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的;未按照批準規定野外用火的;森林高火險期內銷售或者燃放孔明燈的;森林高火險期內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未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的……有以上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并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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